2016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学]民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关于相邻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相邻关系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B. 相邻关系只能因合同产生
C. 相邻关系是邻里因传统发生
D. 相邻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定的
【答案】D
【解析】相邻关系是法律直接为了调和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相邻关系中相邻各方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相邻关系具有法定性,因法律规定而产生而非因合同而产生。因约定而产生的不是相邻关系而是地役权,注意二者的区别。
2. 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的核心区别是( )。
A. 意思表示
B. 是否在法律上具有意义
C. 是否产生民事权利义务
D. 能否中断诉讼时效期间
【答案】A
【解析】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行为又可以分为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权利义务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由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 事实行为是指权利义务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设定的,事实行为的构成并不以意思表示为必要。
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民事权利义务,非法律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民事权利义务。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在法律上都有意义,例如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是事实行为,但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都能够中断诉讼时效。
二、简答题
3. 简述遗嘱继承和遗赠之间的区别。
【答案】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等)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包括:
(1)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人仅限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 而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以及国家。
(2)遗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客体的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既包括积极财产(财产权利),又包括消极财产(财产义务); 而受遗赠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中的积极财产即财产权利。
(3)接受遗产的方式不同
依据遗嘱,遗嘱继承人具有继承人身份,可以直接参与遗嘱所规定的遗产分配,并取得指定给予自己的份额; 而受遗赠人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不能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只能从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那里取得受遗赠的财产。
(4)继承开始后权利人未作明示的法律后果不同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表示放弃的,即视为接受; 而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有除斥期间,受遗赠人自知道遗赠后2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4. 简述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答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都是基于对物权的合法权利人的保护,恢复不当的利益变动。但是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前提是不当得利之债,属于物的债法保护,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物权本身,是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二者的具体分析如下: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①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害人享有的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即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②行使
a. 受益人为善意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 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b. 受益人为恶意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
c. 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2)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①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占有物,权利人可以通过行使该项请求权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
②行使
a. 权利人只能请求现在占有标的物的无权占有人返还。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而占有他人的财产。
b. 必须是针对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如果向有权占有人请求返还,该占有人可依据其合法占有权,拒绝权利人的请求。
c. 请求返还原物,必须以原物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已经灭失,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题
5. 甲于2010年7月8口向乙银行贷款600万,贷款后乙银行由于工作效率低下,抵押登记未及时交与房屋登记机构。甲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0年8月1日与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600万出售给丙,并于2010年8月10日过户,丙仅支付200万后没有继续支付。乙银行于8月16日提交房屋抵押登记申请。后甲起诉丙,要求丙继续支付剩余价款,丙反诉,认为甲隐瞒事实,合同无效,甲应该返还200万元。
(1)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
(2)法院是否应该支持丙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
(3)房屋是否应根据乙银行的请求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答案】(1)法院应当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具体分析如下:
乙银行没有及时提交房屋登记申请,房屋抵押登记并未生效。甲在2010年8月1日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010年8月10日甲和丙之间办理了过户手续,甲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中的给付义务,作为合同的另一方,丙也应支付相应的价款。本案中,丙只支付了200万元价款,还有400万元没有支付,买受人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同时,如果本案甲和丙之间签钊一的是分期付款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到期未支付的价款的金额达到1/5以上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
(2)法院不应当支持丙的诉讼请求,具体分析如下:
虽然甲与乙银行之间存在抵押合同,但是由于乙银行在甲与丙之间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并没有提交抵押登记申请,因而房屋的抵押并未生效。既然房屋抵押并未生效那么抵押合同并不对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产生实质的影响,并且基于债权相容性的特点,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而且,甲与丙在2010年8月10日办理了过户手续,使丙享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履行了合同的义务。既然甲与乙银行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并未影响到丙的合法权益,那么就不应认为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因而法院不应支持丙的诉讼请求。
(3)房屋不应当根据乙银行的请求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具体分析如下:
虽然甲与乙银行之间确实存在抵押担保合同,而且合法有效,但是,由于乙银行未及时申请抵押登记,因而抵押并未生效。现在房屋的所有权己经转让给了丙,甲与乙银行之间的合同不能约束新的所有人,因而抵押登记部门不应为乙银行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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