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辽宁大学经济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责任风险
【答案】责任风险指个人或团体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2.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答案】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内容用词模糊、有歧义,因而在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争议,由法院或仲裁人对争议内容或用词进行解释时所遵循的主要原则。主要解释原则有:①文字解释原则; ②意图解释原则; ③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④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⑤补充解释原则。
3. 入账保费
【答案】保费收入一般是指入账保费。入账保费是保险企业在一定的时期内签发的保险单项下已经收到的和尚未收到的保费总额。由于各类保险业务具有不同的特点,其入账保费的计算也有所不同。
(1)非寿险的入账保费。非寿险的保费一般应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但也可分期交纳。因此,非寿险的入账保费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其保费收入总额是指该时期签发保单项下的全部应收的保费,包括己实际收到的保费和尚未实际收到的保费。
(2)寿险业务的入账保费。寿险的保费可以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分期(按年、按季、按月)交纳。但是,与非寿险合同生效原则不同,寿险投保人的首期保费不能迟交,不能分期交。此外,投保人若逾期不交费,保险单即失效,补交保费及利息可复效。因此,寿险的保费按实收数额入账,即寿险的入账保费量按时期内实际收到的保费额计算。应交而逾期未交的保费不入账。
(3)储金性非寿险的入账保费。储金性非寿险的入账保费,就是储金在本年度内所生的利息。即使保险企业尚未与银行结账,也要按规定的利息率把储金在全年度内所生的利息入账,作为本年度的保费收入。
4. 不定值保险
【答案】不定值保险是指在合同中不事先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仅将列明的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度。发生损失时,先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算出保障程度,再按照损失额的相应比例赔偿。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完好的实际价值
损失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完好的实际价值-残值
保险赔偿额=损失额×保障程度
5. 风险因素
【答案】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因此,风险因素是就产生或增加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的情况来说的。
风险因素通常可分为三类:①实质风险因素,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件的物理功能的风险因素; ②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品行修养有关的无形因素。例如,诈骗、纵火等恶意行为或不良企图,均属道德风险因素; ③心理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例如,人的疏忽、过失、投保后片面依赖保险等,均属心理风险因素。
实质风险因素与人无关,故也称为物质风险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均与人密切相关,前者侧重于人的恶意行为,后者侧重于人的疏忽行为,因此这两类风险也可合并称为人为风险因素。
二、简答题
6. 请简述保险理赔的程序。
【答案】保险理赔的程序包括接受损失通知书、审核保险责任、进行损失调查、赔偿给付保险金、损余处理及代位求偿等步骤。
(1)损失通知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他有关情况,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人,并提出索赔请求。发出损失通知书是被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被保险人发出损失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用函电等其他形式,但随后应及时补发正式书面通知,并提供各种必需的索赔单证。如果损失涉及到第三者责任时,被保险人还需出具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为行使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权益。
接受损失通知书意味着保险人受理案件,保险人应立即将保险单与索赔内容详细核对,安排现场查勘等事项,然后将受理案件登记编号,正式立案。
(2)审核保险责任
保险人收到损失通知书后,应立即审核该索赔案件是否属于保险人的责任,其审核的内容可包括以下几方面:①保险单是否仍有效力; ②损失是否由所承保的风险所引起; ③损失的财产是否为保险财产; ④损失是否发生在保单所载明的地点; ⑤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的有效期内; ⑥请求赔偿的人是否有权提出索赔; ⑦索赔是否有欺诈。
(3)进行损失调查
保险人审核保险责任后,应派人到出险现场进行实际勘查,了解事故情况,以便分析损失原因,确定损失程度。损失调查包括:①分析损失原因; ②确定损害程度; ③认定求偿权利。
(4)赔偿给付保险金
保险事故发生后,经调查属实并估算赔偿金额后,保险人应立即履行赔偿给付的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要求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办理,如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时,就应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处理。
(5)损余处理
一般来说,在财产保险中,受损的财产会有一定的残值。如果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其残值应归保险人所有,或是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残值部分; 如果按部分损失赔偿,保险可将损余财产折价给被保险人以充抵赔偿金额。
(6)代位求偿
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只者责任方追偿。如果被保险人已从第份者责任方那里获得了赔偿,保险人只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7. 比较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
【答案】成数分保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按照成数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大小,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和分摊。溢额分保是指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的再保险方式。
成数再保险与溢额再保险都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分保关系,再保险分出人与接受人对约定范围内任一风险的责任分摊比例与保费、赔款的分摊比例相同。但由于它们在分保比例确定方式上的不同,使两者在自留额确定、赔偿限额、弹性以及赔款计算等方面都不尽相同。
(1)分保比例确定方式
成数分保中,再保险分出人与接受人约定固定的比例; 而溢额分保中双方约定一个自留额由保险人承担,超出自留额的部分分给再保险人。
(2)自留额
成数分保的自留额不确定,一般等于保额的固定比例,随保额的变化而变化; 而溢额分保的自留额是确定的。
(3)赔偿限额
成数分保不规定赔偿限额; 溢额分保中,赔偿限额为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的约定倍数。
(4)业务选择
成数分保中,在再保险分出人与接受人约定范围内,不论保额大小,必须分保; 而在溢额分保中,在再保险分出人与接受人约定范围内,保额超出自留额,才将溢额部分分出。
(5)赔款
成数分保的赔款按照约定的固定比例摊回; 而溢额分保则在赔偿限额内,按分保额占保额的比例摊回。
三、计算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