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小汽车的制造和销售业务。
2014年7月有关业务如下:
(1)销售一辆定制小汽车取得含增值税价款234000元,另收取手续费35100元。
(2)将20辆小汽车对外投资,小汽车生产成本10万元/辆,甲企业同类小汽车不含增值税最高销售价格16万元/辆,平均销售价格15万元/辆,最低销售价格为14万元/辆。
(3)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给4S店一批小汽车,5日签订合同,10日收到预售款,15日发出小汽车,20日开具发票。
(4) 生产中轻型商用客车500辆,其中480辆用于销售、10辆用于广告、8辆用于企业管理部门、2辆用于赞助。
已知,小汽车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5%。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A . 20 × 16× 5%=16万
B . 20×15×5%=15万元
C . 20×10× 5%=10万元
D . 20×14×5%=14万元
● 参考解析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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