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小汽车的制造和销售业务。
2014年7月有关业务如下:
(1)销售一辆定制小汽车取得含增值税价款234000元,另收取手续费35100元。
(2)将20辆小汽车对外投资,小汽车生产成本10万元/辆,甲企业同类小汽车不含增值税最高销售价格16万元/辆,平均销售价格15万元/辆,最低销售价格为14万元/辆。
(3)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给4S店一批小汽车,5日签订合同,10日收到预售款,15日发出小汽车,20日开具发票。
(4) 生产中轻型商用客车500辆,其中480辆用于销售、10辆用于广告、8辆用于企业管理部门、2辆用于赞助。
已知,小汽车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5%。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A . 480辆用于销售
B . 10辆用于广告
C . 8辆用于企业管理部门
D . 2辆用于赞助
● 参考解析
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需要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