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法政系经济法学(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资源补救制度
【答案】资源补救制度是指自然资源法为保护自然资源而设立的,对因一定原因而造成的自然资源的损坏或破坏,要求一定主体必须以补救、恢复自然资源为内容的义务或责任制度。其核心内容,在于强制义务或责任主体在自然资源遭受损害时,必须以实际行动来恢复、更新、补救自然资源本身。其意义在于以法律的强制力直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2. 回扣与折扣
【答案】(1)回扣,是指在商品销售中,卖方除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账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或给予买方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而折扣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2)二者的区别
①二者的本质区别是“帐外暗中”与“明示和如实入帐”。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明示并如实入帐”即为折扣; “帐外暗中”即为回扣。
②法律的态度不同。折扣是企业正常的商业促销行为,受法律的规范和保护; 回扣是一种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法律严格禁止。
③当事人上的差别。折扣发生在购销双方当事人之间,只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而不能给其经办人员; 回扣既可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落入单位小金库,也可能给对方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经办人员,落入其个人腰包。
(3)二者的联系
回扣与折扣都是卖方用价格上的优惠办法,来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
3. 审慎监管原则
【答案】审慎监管原则,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以认真谨慎的态度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制定标准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审慎监管原则是各国银行业监管实践的通行原则,是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发布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一项核心原则。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银行业监管法规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惯例和《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基本精神,确立了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原则,以促使我国银行业监管实现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银行业的审慎监管通过两方面内容实现:①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执行监管当局制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②通过监管当局检查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慎评估并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控制。
4. 独立董事
【答案】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5. 纳税主体
【答案】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体。纳税主体在具体的税法中还可能有其他的分类。例如,在增值税法中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 在所得税法中有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分等。
6. 投资法
【答案】投资法是指调整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投资主体的直接投资活动进行调控和规范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经济关系,有表现为国家对非国家的投资主体参与的竞争性投资项目,运用经济杠杆(如利率、税收)间接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也有表现为国家参与为主的基础性和公益性投资项目,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直接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7. 基准地价
【答案】基准地价,是指国家根据土地管理的某种需要,按照土地等级或土地收益状况,计算或评定出来的一定时间内某一区域的土地平均价格。它是政府控制地价和进一步评估土地出让、转让交易底价的基础,也是征收土地税费的依据。
8. 审计
【答案】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审计这种经济监督手段,是对资料作出证据搜集及分析,以评估企业财务状况,然后就资料及一般公认准则之间的相关程度作出结论及报告。进行审计的人员必需有独立性及具相关专业知识。其指导原则体现出间接性、超脱性、独立性、建设性等特征。
二、简答题
9. 什么是建筑物节能管理制度?
【答案】建筑物节能管理制度,是指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己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的制度。
建筑物节能管理制度在我国由《节约能源法》第35条规定,其目的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大气污染,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和地球温室效应。
10.简述审计机关审计中审计机关的概念与职责。
【答案】(1)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①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省、市、县三级的审计机关,分别在三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②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因而国家实行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2)审计机关的职责
①审计事项的范围
a.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同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
b. 审计机关所在的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c. 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 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d. 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e. 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特别是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力一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
f.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
g.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h. 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i.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j.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②审计管辖的范围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③审计机关权限
a. 检查权和调查权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有关电子数据,银行账户,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b. 处理权和处罚权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有权子以制止; 必要时,可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这些资料、资产加以封存。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己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④审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