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西大学法学院0306经济法学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价格调节基金
【答案】价格调节基金,是各级政府专门设立的用于平抑市场物价的专项基金,功能在于当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通过调动基金来平衡价格。其是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是针对某些容易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商品的调控而设置的。这些商品主要有粮、棉、油、肉、蛋、菜、糖等农副产品。目前我国己建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主要有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调节基金。
2. 期货交易
【答案】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即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条款的规定,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标的物的交易活动。期货交易的最终目的不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而是规避现货价格风险。
3. 风险准备金
【答案】风险准各金,是指期货交易所会员在入会时一次性交付并存入交易所账户,在退会时一次性清退的风险基金。会员和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应先以该会员或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责任; 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各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或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4. 政府指导价
【答案】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即政府根据他的权限和市场现状,给出的强制性的价格范围。政府指导价是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最高限度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从品种范围上讲,政府指导价适用于比较重要的,同时花色品种多、供求变化快、季节性强的商品。
5. 行政法与经济法
【答案】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与行政法有以下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行政法以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中的协调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组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行政法主体中的行政主体除了国家授权的组织以外,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
(3)作用不同
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行政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4)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追究多种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行政法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6. 政府采购
【答案】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7. 违宪审查
【答案】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秩序。一般认为,这种制度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违宪审查的特征包括:①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②违宪审查有特定的审查范围; ③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 ④违宪审查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
8. 法人
【答案】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们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
二、简答题
9. 简述我国的节约能源法律制度。
【答案】我国的节约能源法律制度主要有:
(1)节能工作管理体制
我国《节能法》在总则中确立了节能工作管理体制,明确规定:
①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节能工作管理职责与中央政府规定的各有关部门的节能管理
职责相一致。
③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⑤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要求省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2)节能监管制度
我国《节能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还规定了以下几项制度:
①节能标准和限额管理制度;
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③落后用能产品淘汰制度;
④节能产品认证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
⑤能源统计制度。
(3)用能单位一般性管理制度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4)工业节能管理制度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要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5)建筑节能管理制度
建筑节能管理制度,是指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绝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以及照明的单位能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6)交通运输节能管理制度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陆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7)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和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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