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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623土地经济学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收益还原法

【答案】收益还原法是指将土地的纯收益按一定的还原利率资本化,在一定的贴现利率下,土地未来纯收益的贴现值总和。

2. 土地利用结构

【答案】土地利用结构是指在整个土地面积中,各类用地所占的比重。

3. 构筑物

【答案】构筑物是指人们一般不直接在里面进行生产和生活,如烟囱、水塔、水井、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

4. 土地所有制

【答案】土地所有制是指人们在一定社会制度下拥有土地的经济形式。

二、简答题

5. 简述土地经济供给的影响因素。

【答案】影响土地经济供给的因素包括:

(1)各类土地的自然供给;

(2)利用土地的知识和技能;

(3)社会要求;

(4)价格;

(5)土地利用计划;

(6)土地供给者的行为。

6. 简述要在尽量减少占用农地的条件下实现非农用地的供求平衡,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案】在尽量减少占用农地的条件下实现非农用地的供求平衡,可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搞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土地合理功能分区,提高城市土地利用规模效益;

(2)实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3)抓紧进行旧城区拆迁改造,充分利用城区闲置土地和利用率低下的土地;

(4)向城市土地空间发展,实行城市土地的立体利用。

7. 简述土地所有权具有的基本属性。

【答案】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属性包括:

(1)土地所有权的完全性;

(2)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

(3)土地所有权的恒久性;

(4)土地所有权的归一性;

(5)土地所有权的社会性。

8. 简述我国应如何实现耕地供求平衡。

【答案】我国实现耕地供求平衡的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退林还地、退渔还田等措施恢复一部分耕地;

(2)鼓励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垦荒山、荒地、海涂、河滩以及工矿废弃地以增加耕地面积;

(3)提高耕地利用率和生产能力,间接增加耕地面积;

(4)加强用地的行政管理;

(5)政府制定地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投资者多用建成区土地,少占用耕地;

(6)深入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一套节约用地的机制;

(7)进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有利于控制耕地占用速度的土地管理体制。

三、论述题

9. 现阶段我国如何实现耕地供求平衡,缓解人口对耕地的压力。

【答案】现阶段我国为实现耕地供求平衡,缓解人口对耕地的压力,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退林还地、退渔还田等措施恢复一部分耕地;

(2)鼓励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垦荒山、荒地、海涂、河滩以及工矿废弃地以增加耕地面积;

(3)提高耕地利用率和生产能力,间接增加耕地面积;

(4)加强用地的行政管理;

(5)政府制定地价等方一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投资者多用建成区土地,少占用耕地;

(6)深入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一套节约用地的机制;

(7)进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有利于控制耕地占用速度的土地管理体制。

10.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答案】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不清。

现行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

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沙滩以及其它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上述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对农村土地,除了国家的,就是集体的。但现行立法并没有界定,哪些土地是国家的,哪些土地是集体的,更没有界定哪片土地属于哪一个集体所有。即使对我们一般认为界定得比较清楚的城市土地,实际上也是极其模糊的。如城市市区范围内,存在着一些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新设建制市的城市不断涌现,老城市市区的不断扩大。新设建制市的市区土地是否自然而使原集体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 同时,建制镇被法律认可为城市范围,而建制镇的土地实际上主要属于集体所有,这种模棱两可,含含糊糊的规定,连立法者也解释不清楚。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不明确。

现行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都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究竟是谁,立法和实践中都小甚明确。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1989年《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按乡、村、组的实际占有为界线。很明显,上述立法规定了三种主体,即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这些规定,表面上确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其实不然。

①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不存在。

政社合一的体制废除后,无论是在法律规定中还是事实上都不存在所谓的乡农民合作社。因而也就找不到一个代表乡农民集体的组织或机构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这样,法律规定的乡农民集体所有,实际卜是无人所有。乡政府作为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上不可能成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但由于存在着上述无人所有的缺陷,使乡政府对土地的管理职能与所有权合二为一,集体土地事实上成了国有土地。

②村民委员会也不能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因而,它不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

③村民小组也不能做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因为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村小组的组织基本解除了,况且村民小组仅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是一级集体组织,因而‘白也不能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3)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虚置。

从理论上讲,农村集体拥有法定所有权,集体应当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