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结果加重犯是大陆法系中较为重要的一个概念,其一直以来就是刑法学界关注和讨论的焦点。结果加重犯的立法初衷是将基本犯罪不能囊括的重结果,通过提高法定刑的方式予以规制,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因为基本犯罪和加重犯罪存在的特殊关系,在一些情形下,特别是基本犯罪未遂而出现加重结果时,出现了关于结果加重犯既未遂问题的争议。目前学界多关注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和类型化研究,而忽视了对于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情形的研究。而在实践中,结果加重犯这一犯罪形态存在着未遂的情形,源于欠缺理论的指引,我国立法和实践多倾向于认为结果加重犯并不存在未遂的情形,只存在成立与否的问题。针对这一情况,本文对德国、日本的刑法规范进行了一定的考察。在上述国家和地区,其都在立法层面承认了结果加重犯未遂的情况。不容否认的是,只承认结果加重犯成立与否,已经不能解决特殊情形下的对于犯罪人的准确定罪量刑,有鉴于此,本文认为,应当在立法层面上区分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和未遂问题,对后者承认存在的可能,探究结果加重犯的既未遂问题无非就是解决加重结果在是否具有违法性及刑罚如何适用的问题,因此笔者尝试从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的角度的二元论出发,探讨特殊情形下的结果加重犯在这一刑法通用理论下的既未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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