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昌大学国际(公)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条约的批准
【答案】条约的批准是指缔约国的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并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行为。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遇有下列情形,一国得以批准表不承受条约拘束:①条约有此规定; ②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③该国代表己对条约作出须经批准的签署; ④该国对条约作出须经批准的签署的意思可见于其代表的全权证书或己于谈判时有此表示。批准条约属国家的缔约权利,因而国家对己签署的条约并无批准的义务。
2. 调停
【答案】调停是除谈判或协商以外最经常使用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地主动进行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请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其特点是: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主动推进争端当事国采取和平的方法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包括提出建议作为争端当事国进行谈判的基础,并直接参加争端当事国的谈判,以促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妥协。
3. 报复
【答案】报复是强迫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是指一国例外地被准许对另一国所采取的有害行为或其他国际不法行为,以迫使后者同意接受由其自己的国际不法行为所产生争端的满意解决。报复与反报的主要区别在于反报与国际不法行为的实际存在无关,而报复则必须以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的实际存在为本国行为的基础。报复虽有积极报复和消极报复之分,但都必须与所受损害和为取得赔偿所需要的强制成比例。
4. 国家的承认
【答案】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新国家获得既存国家的承认就是它与承认国家进行交往的开端。对新国家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单方面的政治行为,一国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其主权范围内的事,由其根据国际关系和外交政策的需要自由决定。但是,既存国家一旦表示承认新国家,它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就会产生法律效果。
5. 世界人权宣言
【答案】为了进一步闻明《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内容,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宣言的目的是使其“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
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宣言》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地规定了所有人都应毫无区别地享受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从而为此后的普遍性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6. 先占
【答案】先占是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之一,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其要件是:①主体是国家; ②客体是无主地; ③在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 ④在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
以先占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在殖民主义时代占有重要地位。但依据现代国际法,可以依先占而取得领土主权的无主地己为罕见,南极洲、国际海底、外层空间等虽是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无人居住地,但己有相应的国际公约来规定其法律地位。所以,国家以先占的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己成为历史概念。
7. 国际法主体
【答案】国际法的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这种实体中主要和最重要的就是国家。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有:①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②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③国际法的主体必须是“实体”。
8. 反报
【答案】反报是强迫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是指一国对另一国某种不礼貌、不善良、不公平或不适当的行为以同样或类似行为作为反击,即以一个有害行为反击另一个有害行为。但是,一旦受到反报的国家改变了其行为,一切反报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反报不是国际不法行为的后果,因为引起反报的行为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反报通常发生在外交、贸易、关税、航运以及移民和外交政策等领域。例如,一国驱逐另一国的外交官,该另一国往往也以驱逐对方的外交官作为回报。
二、简答题
9. 《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海域有哪几个? 各具怎样的法律地位?
【答案】根据新的《海洋法公约》,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是沿海国内水的一部分。基线向海一面的海洋因法律地位不同而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群岛水域是为群岛创设的一种新制度。
(1)领海
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国家对其领海内的
一切人和物,除享受外交特权者外,均有排他的管辖权。但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应超过12海里。
(2)毗连区毗连区是指领海之外而又毗连领海沿海国管辖水域的一部分,但它不属于沿岸国的领土。沿岸国在该区域内,有执行其有关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方面法律和规章的权力。
(3)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邻海的一个区域。它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它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是自成一类的海域。
在该区内,沿海国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其它国家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必须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公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4)大陆架
大陆架是沿海国从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专属性的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沿海国不得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及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的合法权利。
(5)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与群岛水域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是指其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通常允许各国船舶通过的海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实行过境通行制度,辅之以无害通过制度,但这两项制度并不影响海峡本身的法律地位。
群岛水域是群岛国以连接岛最外缘各岛的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在群岛水域区,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群岛国可在这一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给外国船舶和飞机通过,此即“群岛海道通过权”。
(6)公海
公海是海洋上除了国家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主权及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它包括船舶航行自由、捕角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公海上空飞行自由、科学研究自由以及建造国际公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等。
(7)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占为己有,应专门保留永远用于和平目的。《海洋公约》规定区域的开发采用“平行开发制”。
10.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与在大陆架内享有的权利,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答案】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