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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兰州大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之国际公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国际法的实在法学派

【答案】实在法学派是对国际法学“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的回答而形成的诸代表学派之一,该学说把国际法主要地建立在习惯和条约基础之上,即强调人造法,人定法,而不是自然立法,认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形式。这二者都是实在的,由这二者所构成的国际法是人所造成的,是经国家同意的。所以,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体现于习惯或条约的国家的共同同意。

2.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答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LawCom 皿ssion ,简称ILC ,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的规定于1947年成立,从1949年开始进行国际法的编纂下作的国际法研究机构按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规约》的规定,其主要任务是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progressivedevelopment )和编纂(codification )。其自成立以来组织编纂并形成了海洋法、外交关系、条约法等重要的公约专题,为国际法的不断发展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3. 普遍性管辖权

【答案】普遍管辖是指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犯罪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例如,国际法上规定的海盗罪、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类罪、种族隔离罪等。确定普遍管辖原则的目的是打击那些危害人类安全或利益的国际犯罪。为此,一些国际条约中规定犯罪嫌疑人所在国家应遵守“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保证有一个国家能对这类犯罪提起诉讼。

4. 国书

【答案】国书即派遣国书,是指派遣国国家元首致接受国国家元首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件。派遣国书由派遣国元首签署,外交部长副署,由大使或公使向接受国元首递交。公约规定,使馆馆长到达派遣国后,一般应立即拜会接受国外交部长,商定递交派遣国书或委任书; 使馆馆长在呈递国书后,或在向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通知到达并将所奉国书正式副本送交后,即视为已在接受国内开始执行职务。

5. 反报

【答案】反报是强迫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是指一国对另一国某种不礼貌、不善良、不公平或不适当的行为以同样或类似行为作为反击,即以一个有害行为反击另一个有害行为。但是,

一旦受到反报的国家改变了其行为,一切反报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反报不是国际不法行为的后果,因为引起反报的行为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反报通常发生在外交、贸易、关税、航运以及移民和外交政策等领域。例如,一国驱逐另一国的外交官,该另一国往往也以驱逐对方的外交官作为回报。

6. 条约的冲突

【答案】条约的冲突是指缔约国先后所订的几个条约的内容不符而发生矛盾,从而产生了哪一个条约应优先适用的问题。条约的冲突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况:①两个国家先后订立两个相冲突的条约; ②一个国家己和另一国缔结了一项条约,后来又与第三国订立了相冲突的条约; ③一个多边条约的两个当事国间或一个当事国与第三国间缔结了违反该多边条约的条约。《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该规定排除了会员国之间以及会员国与非会员国之间所订条约违反宪章的可能性,对于遵守和实施宪章具有积极的意义。

7. 国家的承认

【答案】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新国家获得既存国家的承认就是它与承认国家进行交往的开端。对新国家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单方面的政治行为,一国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其主权范围内的事,由其根据国际关系和外交政策的需要自由决定。但是,既存国家一旦表示承认新国家,它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就会产生法律效果。

8.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答案】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即国际法的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这些规范表现的形式。根据对国际法渊源作权威说明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和“准条约”、“软法”。

二、简答题

9.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常被学者用来说明什么问题? 它包括有那些内容?

【答案】(1)《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常被学者用来说明国际法院的审判的法律依据问题,即国际法院依据哪些法律文件进行审判。

(2)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审判案件,可适用的法律有四类: ①国际条约,不论普通或特别条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②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③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和规则;

④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

此外,经诉讼当事国同意,国际法院还可以依照“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定案件。在国际法院的实践中,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很少适用一般法律原则和规则。至于“公允及善良”原则,则迄今尚未适用过。

10.论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答案】从现代国际法来看,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和体现。这一原则是条约法在条约效力方面的重要原则,具有丰富的内容。

(1)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含义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是指条约一般仅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而对作为非缔约国的第三国不发生效力。它可追溯至罗马法中的“约定对第三国既无损亦无益”原则,后来在许多国家的民法或合同法中得到广泛采用,并成为国际法上一项公认的原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确认了这一原则,“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

(2)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例外一一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

在特定条件下,同各国国内法一样,国际法允许某些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或权利。

①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

根据国家主权,条约当事国不能将条约义务加于第三国。但是,在严格的限制下,容许有例外。联合国为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在此范围内,有必要保证作为第三国的非联合国会员国遵守《联合国宪章》第2条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包括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6款对此特别明文规定: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这些原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为第三国创设义务规定了两个必备条件:

a. 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

b. 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②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

在国际实践中,缔约国以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屡见不鲜。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对意大利和约第31条确定了一些属于阿尔巴尼亚的权利; 又如《联合国宪章》第35条、第50条给予非会员国协商的权利; 等等。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有三个必备条件:

a. 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

b. 第三国表示同意,或如无相反之表示,可推定其同意;

c. 第三国同意后应按条约规定行使权利。

③取消或变更对第三国的义务或权利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a. 除非原条约当事国和第三国另有协议,要取消或变更该第三国已负担的义务,须经条约当事国和该第三国同意; b. 如果经确定原意为不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就不得取消或变更之。

④条约的规定成为一般国际法或国际习惯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