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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兰州大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之国际公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毗连区

【答案】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由沿海国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毗连区位于领海以外,是公海的一部分,在沿海国建立专属经济区的情况下毗连区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其宽度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按照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毗连区内行使管制的内容是:防止和惩治外国船舶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领海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毗连区不同于领海,沿海国对毗连区没有主权,而只有为防止和惩治在其行使主权的领域内走私、偷漏税、危害国民健康、非法移民等行为而行使必要的管制权利。

2. 限制豁免主义

【答案】限制豁免主义是针对国家豁免的范围提出的一种主张,指国家豁免是相对的或应受限制的,只有国家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才享有豁免,国家的非统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国家财产不应享有豁免。该学说产生于19世纪至20世纪前半叶,在20世纪后半叶得到美国、英国等越来越多国家的支持,2004年联大通过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1972年《欧洲国家豁兔公约》均采用了限制豁免主义的主张。

3. 领土

【答案】领十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表面的特定部分,是构成国家的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通常是排他的主权的范围和空间,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是国际法的客体。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层领土组成。一国对另一国领海、领空或其底土的侵犯,都是对该国领土的侵犯,该国完全有权依据国际法进行自卫。

4. 紧追权

【答案】紧追权是国际法为保护沿海国的权益,赋予沿海国在公海上行使的一项特殊权利,指沿海国主管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船舶进行紧追。此项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其上述管辖海域内时开始,只要追逐未曾中断,可在公海中继续进行。当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应立即停止。紧追权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沿海国在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的情形下,对于在领海外被命令停驶或被逮捕的船舶因此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以赔偿。

5. 情势变迁原则

【答案】情势变迁(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源于私法上有关契约的“情势不变条款”,是指在条约缔结后,倘若缔约时所依据的情势发生了缔约方未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缔约方得以此为理由终止或者暂停施行该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2条对当事国援引该原则作了严格的规定,具体包含了可以援引情势变更作为终止一项条约的理由的5个累积性条件,此外还规定了使用该原则的两个例外。该条规定为情势变迁原则提供了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以避免对该原则的滥用。

6. 外层空间

【答案】空间可以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地球上空有一个大气层,也就是空气空间。外层空间是地球大气层即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宇宙空间。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规定于《外空条约》中,具体包括: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应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所有国家可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 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外层空间据为己有; 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应遵守国际法; 禁止将载有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放置在环绕地球的轨道上。

7. 国际人道法

【答案】国际人道法是出于人道原因来限制武装冲突之影响的一系列规则,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它保护那些未参与或不再参与敌对行为的人,并限制战争手段和方法。国际人道法也被称为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起初是基于调整武装冲突的习惯法的一些非成文规则。后来,逐渐有一些详尽程度各异的双边条约(如战俘交换协定等)开始生效,它适用于武装冲突,它并未规定一国实际上是否可以使用武力; 武力的使用则由《联合国宪章》中确立的国际法中重要但是又有所区别的那部分规则加以调整。

8. 不受欢迎的人

【答案】“不受欢迎的人”是为了保障接受国利益,防止外交特权和豁免被滥用,维也纳公约根据大多数国家的做法规定的一国对别国派驻或将派驻的外交官表示不满和不能接受而要求派遣国收回任命或召回该外交官的程序。公约规定,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遇这种情形,派遣国就应斟酌情况召回该人员,或者在他是接受国国民的场合终止其在使馆中的职务。如果派遣国拒绝或者不在合理期间内履行上述义务,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

二、简答题

9. 一国牵连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包括哪些情形?

【答案】涉及另一国行为所产生的国际责任的案例主要有三种情况:

(1)援助或协助另一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如甲国向乙国提供军事援助和武器,帮助乙国入侵占领丙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国明知乙国的入侵行动是违法的,并且提供军事援助和武器的目的就是为了这项行动,甲国就应当为援助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2)指挥和控制另一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指挥和控制的国家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国际不法行为,但是如果该国明知这种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而且假如自己从事这种行为,也是违反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该国就应当对有关国际不法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3)胁迫他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

一国因受他国胁迫而实行某项国际不法行为,不论实施胁迫的根据如何,也不论胁迫手段是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者采取经济压力或其他方式,只要由于实施胁迫使他国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而实行国际不法行为,则实施胁迫国应对该国际不法行为承担责任。

上述三种情况虽然程度不同,但都强调了参与国在行为中的主导和控制地位。主观上,他们都必须是对行为的违法性事先知情; 客观上,他们本身也都承担了有关的国际义务。因此而要承担国家责任。当然,以上的规定并不影响实际从事不法行为的国家按照国际法规定本应负有的责任。

10.阐述你对自卫权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1)自卫权的概念

①自卫权作为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是指在国家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而自卫权的行使是禁止武力的例外。

②自卫权原来以自保权为依据。各国都有义务尊重他国的主权和独立。各国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安全,维护自己的主权和独命,有权采取国家法允许的一切措施进行自我保全。但自保权不能作为国家违反《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的合法理由。因此,自保权仅限于自卫权,任何以自保为理由对他国使用武力的行为都应是国际法所禁止的。

(2)自卫权的条件

《宪章》第51条对自卫权的规定包含四个要素:

①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是国家的自然权利;

②自卫的前提是国家受到他国的武力攻击;

③自卫权的行使是在受到武力攻击之后,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④会员国应将采取的自卫的办法立即向安理会报告。同时,武装自卫要行使得当,应在必要的范围之内,采取的自卫措施也应与攻击行为具有相称性。

11.简述你对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理解。

【答案】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管辖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指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应有关国际组织或机构的请求,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5个机关和16个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他机构,有权就执行职务中的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国家不能要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也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