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南开大学经济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保险本质

【答案】保险的本质是指保险的社会属性,即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简言之,保险的本质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

2. 保险利益

【答案】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重要原则之一。按照这个原则,财产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人身保险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合同中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可以防止把保险变为赌博,也可以防止道德危险。

3. 标准保费

【答案】标准保费是指将报告期内不同类别的业务按对寿险公司利润或价值的贡献度大小设置一定折标系数进行折算后加总形成的保费收入,是为鼓励发展对公司利润有贡献的长期业务,提高保险业务质量所引入的一个重要衡量指标。折标系数根据险种以及交费年限各有不同,交费年限低则折标系数低,交费年限高则折标系数高。所以,在实践中,某一险种的标准保费收入与实收保费收入差异大小,取决于该险种某渠道是交业务与期交业务的比例。是交业务越高,两者间相差就越大。

目前,国内寿险行业的规定是:

标准保费=一年期以上新单期交保费收入×折算系数+一年期以上新单夏交保费收入×0.1+一年期及以内短期险保费收入×1.0

对于一年期以上十年期以下期交保费的折算系数为“交费年限/10",十年期以上期交保费收入折算系数为1.0。对于月交、季交的保费收入将其折算为年交保费后再根据交费年期依上述系数折算。

4. 资产负债监管

【答案】资产负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通过对保险公司的资产种类及其运用程度、资产负债比例等的具体限制,从法律方面制约其投资政策和投资程序,也可以从质量方面提出要求。

保险人应当制定并实施其资产管理总体战略,要求董事会依据对公司风险及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来确定投资政策,明确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对投资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制定内容广泛、

准确灵活的投资风险识别、衡量和评估制度,在不同层次上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重要岗位和职责的分离制度,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投资效果进行衡量和评估。在保险公司内部各层次之间,适当及时地交换有关投资活动的信息,建立对投资政策和投资方法适当性的内部检查制度,建立严格有效的审计监督制度,确认并报告在投资控制以及遵循投资政策方面存在的弱点。

5.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答案】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具体是指当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以致失去收入或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健康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为被保险人因丧失工作能力导致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提供经济上的保障,但不承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补偿因伤害而致残废的收人损失,另一种是补偿因疾病造成的残废而致的收入损失。

二、简答题

6. 本书对保险定义的研究是否符合形式逻辑规范? 为什么要对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别定义?

【答案】(1)本书对保险定义的研究符合形式逻辑规范,具体分析如下:

本书把保险的定义概括为:“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这一定义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它不仅适用于古代低级形式的行会合作保险或相互保险(不一定体现大数法则),而且适用于法令保险(强制保险); 不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且适用于人身保险。

该定义坚持了“损失说”的一元论,并且它适用于人身保险。说明如下:首先,诚然人的身体或生命没有价值,不能以货币衡量和补偿,自然死亡也不能说是损失,但在人身方面,可能发生的疾病、伤残、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事件或意外事故,不是导致货币收入的减少,就是导致货币支出的增加,这正是人身保险利益之所在,参加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抵补收入的减少或支出的增加。从这个意义上论之,人身保险可适用补偿的概念。

其次,在生存保险中,到期领取生存保险金,但人的生存并不意味着经济上不会遭到任何意外的或必然的损失,比如失业者的生存、丧失劳动力者的生存、失去双亲后儿童的生存,凡此等等,都无一不是遭到经济上的损失,或失去经济来源、或增支、或减收。因此,就需要失业保险、年金保险、儿童保险、教育费用保险等。

再次,人寿保险中大部分险种带有储蓄性质,储蓄支付是返还而不是补偿。但必须明确,储蓄既非保险的性质亦非保险的职能,储蓄属货币信用的概念,不存在保险分配关系中的任何一个部分,故而带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险种应被看作“储蓄+保险”。而从给付上看,则是“固定返还+不固定返还”,固定返还的储蓄部分为自保额,不固定返还的补偿部分就具有保险的经济互助性

质。

(2)对保险和商业保险分开定义的原因如下:

保险的本质,即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简言之,保险的本质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

商业保险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的体系,保险分配关系是保险合同关系(法律关系)的基础,保险的分配关系产生出保险的法律关系。保险的合同关系只不过是对客观存在的保险分配关系加以确立、规范和调整。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

商业保险只不过是保险分配关系得以实现的一种形式,因此要对保险和商业保险分别给予定义。

7. 医疗保险中常见的道德风险表现形式以及在保险合同中可采取的制约措施?

【答案】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1)被保险人的过度消费,即患者在投保之后由于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下降导致其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上升的现象。

(2)医生的诱导需求问题。诱导需求,是指医疗服务提供方利用其信息优势诱导患者接受过度医疗服务的现象。

对于规避医疗服务需求方的道德风险问题,保险方可以通过与被保险方签订不完全保险合同来实现。一般而言,医疗保险合同中对医疗保险需求方道德风险的主要控制机制有如下几种:

(1)需要扩大拒保范围。将那些道德风险发生频率较高的险种排除在医疗保险承保项目的范围之外,而这些项目的确定需要由固定的机构和程序(而不是依靠市场机制)来完成。

(2)通过合约建立费用分担机制来控制被保险人的过度消费。具体而言,费用分担的形式可以有三种:①设置免赔额、共保比例和保单限额。其中免赔额,是指保险机构只支付某一确定数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低于该数额的费用由患者自负; ②共保比例,是指保险机构只承担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其余比例由患者自负; ③保单限额,保单限额与免赔额正好相反,限额以下由保险机构支付,限额以上由患者自负。三种方法都是通过适度提高患者自负比例,从而提高需求的价格弹性,最终达到抑制费用增长的目的。

尽管费用分担机制可以有效减少过度消费,但它对费用的控制力度受两方面的限制:①受到保障水平的限制。患者的自负比例越高,对过度消费的抑制力度就越强,但同时也意味着患者获得的保障也越少。保障水平的下降会使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失去吸引力。因而费用分担比例职能是十分有限的。②受到医疗服务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限制。

8. 如何理解保险监管国际化?

【答案】在经济金融全球化、国际化的背景和形势下,出现了保险业务国际化、保险机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