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8年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703法理学、宪法学之宪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宪法形式

【答案】宪法形式是指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惯例等宪法具体的外在表现形式。宪法的形式是宪法的外在表现,是宪法内容的载体,宪法的形式直接决定一国宪法的体系。宪法形式在各国的差异较大。当今世界主要有两种宪法模式: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国家和不成文宪法国家在宪法形式方面差异很大,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专门的宪法典。

2. 法治原则

【答案】法治又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法治作为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必然应该被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并在宪法的具体内容中予以充分体现。

3. 具体权利与抽象权利

【答案】具体权利是指当受到侵害后可以诉诸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请求发动法律强制机制的那些基本权利,人部分的自由权均属于具体权利; 抽象权利是指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诉诸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保护,而须有待于立法具体化才能在普通法律层面上得到司法救济的那些基本权利,各种社会权利大多属于抽象权利。

4. 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答案】形式平等是指国家承认所有的人在法律卜一律平等,在法律权利和义务卜给以相同的对待,禁止差别待遇的歧视对待。实质平等是指国家对形式上的平等可能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针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特定的人群在经济上、社会会上、文化上等方面与其他人群存在的事实上的差异,根据理性的、合理的、正当的决定,采取某些适当的、必要的、合理的区别对待的方式和措施,从而在实质上为公民提供平等发展的条件。

二、简答题

5. 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思考民主政治的中国特色。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也是有别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特色制度。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民

主政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点:

(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要求,对人民实行民主,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享有者,是国家的主人,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①社会主义民主就其本质来说是人民当家做主,这种民主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这种民主的形式。

a. 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又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b. 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c. 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它要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

②在各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3)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4)我国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形式多种多样,不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包括其他间接民主和直接民主的多种形式。这反映了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

6. 简述宪法修改的方式。

【答案】宪法修改的方式主要有全面修改,部分修改和无形修改。

(1)全面修改

①宪法的全面修改,又称整体修改,是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依法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的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颁布的活动。

②基本特征:

a. 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所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进行,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

b. 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的主要区别。

③修改原因:

一般说来,宪法全面修改的基本原因是原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或者绝大部分内容己经不适应社会实际,无法调整社会现实。从各国全面修改宪法的实践看,一般都是在国家出现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或者国家生活(特别是国家的政治生活)发生某些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才进行这种活动。

④对全面修改的评价:

a. 优点。当社会实际发生较大变化,宪法规范的绝大部分内容已经无法适应变化的社会实际时,

及时对宪法进行全面修改,能够促使宪法保持真实性和权威性,否则,宪法规范就可能形同虚设。 b. 缺点。由于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宪法的稳定,如果修改频率过高,在政治心理上不能起到稳定作用,在法律角度上有朝令夕改之嫌,那么必然会降低其严肃性。

(2)部分修改

①宪法的部分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②基本特征:

a. 宪法修改机关的修改活动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这是部分修改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

b. 宪法修改机关并不重新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而只是以通过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形式,修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这是部分修改与全面修改的主要区别。

③修改原因:

宪法在总体上仍然适应社会实际,只是其中的部分内容落后于社会实际。

④具体方式:

a ,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在宪法条文中以新内容代替旧内容,修改之后,重新公布宪法。

b. 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废除宪法条文中的某些规定,修改之后,也需要重新公布宪法。

c. 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删宪法的内容。宪法修正案是指以修改宪法年代的先后重新设立条文,附于宪法典之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凡与新条文相抵触的旧条文一律无效。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之一。

第一,优点:其不需要重新通过或者重新公布宪法,因而能够保持宪法典的稳定性和完整性,进而强化宪法在人们心日中的权威性和尊严; 第二,缺点:需要将后面的新条文与前面的旧条文对照之后,才能确定实际有效的宪法规定,这在法律意识不强的国度或没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可能带来一定的困难。

第二,功能: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者内容; 变动宪法中的规定; 增补宪法的条款或者内容。

(3)无形修改

①宪法的无形修改是指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包括修改、解释或由宪法惯例加以补充)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使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

②宪法的无形修改不是宪法修改机关依据宪法规定的程序而进行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所以不包含在卜述宪法修改的含义之中。但是,它可以使宪法条文的本来含义在事实上发生一定的变化,达到与修改宪法基本相同的效果,因而属于广义的宪法修改。

③宪法的无形修改使宪法现实在客观上出现违反宪法规范的情形。

④从树立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来看,宪法的无形修改应予避免,应当及时通过决议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社会发展的要求反映到宪法中来,从而增强宪法对社会现实的规范力和适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