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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禁毒学系803法学综合(三)之刑事诉讼法学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这一制度,称为“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而确立的制度。回避制度有利于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对待,确保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公信力。

2.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

【答案】(1)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的方式。

(2)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本身不带有惩罚性; 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

②法律根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用的; 行政拘留则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规范而采用的。

③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的嫌疑分子,他们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拘留则适用于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人。

④羁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0日,案件重大、复杂的不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超过37日; 行政拘留的期限则为1至15日。

3. 死刑停止执行

【答案】死刑停止执行是刑事诉讼规定的执行的变更的一种。《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决:①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②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③罪犯正在怀孕。”

4. 检察机关

【答案】检察机关是指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在西方国家,检察机关一般就是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通说认为,检察权的性质属于行政权,或者是行政权和司法权兼

而有之的一种国家权力。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指行使检察权或者法律监督职能的人民检察院。

5. 不起诉

【答案】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制度可以分为三种,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二、简答题

6. 简述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

【答案】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享有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机关或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1)侦查监督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最高检《规则》第565条规定,侦查监督的内容共有20项,主要是:

①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②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③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④询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⑤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⑥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⑦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⑧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⑨非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⑩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⑪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⑫妨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等等。

(2)侦查监督的途径

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机关或部门和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审查侦查机关或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②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从中发现违法行为;

③通过受理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部门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向

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控告并及时审查,从中发现违法行为;

④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

(2)侦查监督的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可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①口头通知纠正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检察人员可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提出,要求纠正; 检察人员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 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口头通知纠正违法的,一般不要求对方书面答复,但对于通知纠正这一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②书面通知纠正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检察人员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侦查机关的回复,监督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落实情况; 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侦查机关回复。

③要求重新调查取证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除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外,还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④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并报告检察长。侦查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7.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终止的基本特点。

【答案】(1)刑事诉讼终止的概念

刑事诉讼的终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致使诉讼不必要或不应当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刑事诉讼终止应符合两个条件:

①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②必须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之一,才能终止诉讼。

(2)刑事诉讼终止的基本特点

刑事诉讼终止的基本特点是:一旦作出诉讼终止的决定,所有诉讼活动都要立即停止进行,已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各种强制措施也因诉讼终止的决定而失效。刑事诉讼终止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打击犯罪,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