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公安情报学系803法学综合(三)之刑事诉讼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这一制度,称为“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而确立的制度。回避制度有利于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对待,确保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公信力。
2. 死刑停止执行
【答案】死刑停止执行是刑事诉讼规定的执行的变更的一种。《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决:①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②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③罪犯正在怀孕。”
3. 全面审查原则
【答案】全面审查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全面审查,不仅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所提出的内容进行审理,而且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没有提出而为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审判活动是否遵守了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对共同犯罪案件,不仅要审理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也要审理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
4. 审判监督程序
【答案】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而提起的诉讼程序,即仅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经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才依法提起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5. 被害人
【答案】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害人在诉讼中可能担当多种诉讼角色。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
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第二,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第三,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也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第四,被害人的陈述本身也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第五,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六,由于被害人的身份是由犯罪行为决定的,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简答题
6. 试评价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
【答案】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这一点来说,审判委员会也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审判组织。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制度曾经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系列难以克服的缺陷。
(1)由于审判委员会过分干预审判工作造成了审与判的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不利局面。抑制庭审人员的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控、辩双方的作用,使庭审流于形式。有些案件的审判人员通过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来推脱责任。
(2)审判委员会集体负责的领导体制不利于职权与责任的统一,使得错案追究难以贯彻执行。审判委员会通过听取承办法官的口头汇报,对案件进行讨论和决定,既不阅卷,也不参与法庭审判。其所作的结论未必比合议庭更加准确。而且,审判委员会的暗箱操作讨论方式,剥夺了当事人参与裁判过程的机会,导致为规范法庭审判而建立的制度和原则,如审判公开、辩论、合议、回避等,名存实亡。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以期使其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真正发挥对刑事审判的指导作用。
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承认犯罪事实,但拒绝与被害人和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和解的行为做出不利评价?
【答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承认犯罪事实,但拒绝与被害人和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不应作出不利评价。公诉案件的和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1)自愿原则是指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完全出于自主、自愿,没有受到任何不当干扰。
(2)被害人自愿进行和解是公诉案件和解的前提条件之一,但是,公诉案件和解必须遵循的自愿原则除被害人自愿外,还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自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同样应当是在理解和解的法律性质、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主、自愿做出的理性选择。
(3)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意进行和解,例如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中,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任何其他人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当然也不能对其作出不利评价。
8. 辨析:证据的法律性是指法律预先规定了证据的证明力,办案人员必须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答案】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性是指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才具有证据资格(也称证据的合法性)。法律性是证据能力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 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特征,不能成为“证据”。
合法性特征的主要含义有:
(1)在证据的形式上必须符合证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证据表现形式,即《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法定证据,这种合法性称为“合证据法”:
(2)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符合诉讼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证据的特殊表现形式。如书面证据、公证证据等,这种合法性称为“合实法”;
(3)证据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要求。
一是符合程序法原则规定,二是符合程序法的具体操作性。
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据力,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证明力强,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度就强,反之就弱。证据的证明力体现在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之上。在诉讼中对证据力的认定实质上是对某一证据本身是否具有的客观性以及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的确认。这种确认本身是法官审判职能所使然。由于证据的证明力判断属法官自由心证范畴,考虑到权力本质上的易腐蚀性。所以证据的法律性并不是指证据的证明力。
9. 简述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答案】(1)刑事证据的概念
刑事证据是指刑事诉讼中以法律规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事物的属性是指事物固有的本性或特征。
(2)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①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来表达证据的属性。
a. 证据能力,指证据资格,即允许该证据在诉讼中使用。
b. 证明力,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
②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强调证据的关联性与可采性。
a. 关联性,通常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从而具有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作用,但并不重点关注证据的真实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