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621民法基本原理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目录
2016年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621民法基本原理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一).... 2
2016年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621民法基本原理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二).. 14
2016年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621民法基本原理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三).. 24
2016年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621民法基本原理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四).. 36
2016年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621民法基本原理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五).. 47
一、解释下列名词
1. 债权与请求权
【答案】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它是与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权利相对应的。请求权是与支配权相对应的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所享有的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与债权请求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分离的,例如,转让请求权亦即转让债权,抛弃请求权也就是免除债务。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债权请求权虽消灭,但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而仍然存在。债权与请求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①请求权不仅包括债权请求权,也包括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等; ②就债权请求权而言,它只是债权权能之一,除请求权外,债权还包括受领权等权能。
2. 民事权利能力
【答案】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9条前段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据此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 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
【答案】(1)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除了一些特殊问题外,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因此,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
(2)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其标的物的质权。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质押关系的当事人是质权人和出质人。质权人即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债权人; 出质人,即提供质物的人,一般即是债务人自己,但第三人也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设定质权。
(3)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都属于担保物权,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财产的形式不同,权利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是财产性权利,而动产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是动产; 动产质权自交付时设立,而有些财产权利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才能设立质权。
4. 信用权
【答案】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信用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降低的权利。
信用权的范畴,信用属于名誉的范畴。一般认为,名誉是指民事主体各个方面所享有的社会评价。信用,则专指民事主体在经济方面所享有的社会评价。之所以将信用权从名誉权中独立出来,是因为信用的重要性。
5. 有限责任
【答案】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例如,《海商法》第十一章专章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区分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主要意义在于,民事责任以无限责任为原则,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
6. 财产流转关系
【答案】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其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这些关系体现了商品生产或者商品交换的不同环节或者小同形式。财产流转关系还包括一些无偿的转让关系,如财产的赠与与继承关系、物品的借用关系等。
7. 采矿权
【答案】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予以具体明确化。采矿权客体应包括矿产资源和矿区,具有复合性,并且矿区及其所蕴涵的矿藏种类规模不同对采矿权的取得及行使有着重要影响。采矿权可有限制的转让,法律应明确并完善采矿权的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转形式。
8. 清偿的抵充
【答案】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者某几宗债务的现象。清偿抵充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此数宗债务,不论是自始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还是嗣后由他人之处承担而来,也不论此数宗债务是否均届清偿期。
(2)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种类不同者,自可依给付的种类确定系清偿何宗债务。
(3)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
9. 债权让与
【答案】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的债权人叫做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债权让与不同于物权变动,这不仅是因为债权不同于物权,而且表现在对于公示的要求不同。物权变动必须通过转移占有、登记等公示形式对外表现出来。至于债权让与,除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否则无须采用特别的公示方式。
10.简单之债
【答案】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又称为单纯之债或不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当事人不仅不能选择其他的标的履行,而且在履行时间、方式、地点等方面都无选择的余地。
二、论述题
11.论合同责任中的损害赔偿。
【答案】(1)合同责任的概念和分类
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合同的责任主要有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两种责任的概念、归责原则和损害赔偿各具特色,因而有必要分别论述。
(2)缔约过失责任及损害赔偿
①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a. 缔约人一力一违反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一种广义上的附随义务,指自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
b. 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
该损失仅为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该损失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非履行利益的损失。 c. 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即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是由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的
d. 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这里的过错是对形成合同无效、被撤销、不被追认、不成立的原因的过错。
②缔约过失责任的力式及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为赔偿损失。其赔偿范围为当事人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实际损失,多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指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不被追认或者被撤销等而遭受的损失。它同样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直接损失计有:
a. 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赶赴缔约地或者察看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b. 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标的物或者受领对方给付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c. 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其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3)违约责任及其损害赔偿
①违约行为,简称为违约,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责任就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另一方损失,而应当向受害方赔偿损失的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②违约形态
a. 不能履行,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