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吉林大学数学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基础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承保限额极限比率
【答案】承保限额极限比率,指扩张的承保限额与经营资本(经营资本=资本金+公积金)的比例关系。承保限额极限比率用L x 表示,计算公式为:
当K ≤0.1, L x 极大值为0.087,小于我国规定的10%的法定比率。
2. 不定值保险合同
【答案】不定值保险合同在合同中不事先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仅将列明的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度。发生损失时,先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算出保障程度,再按照损失额的相应比例赔偿。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按照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保险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由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的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即保险价值。因为人身保险不能以价值来衡量,所以定值保险仅用于财产保险。一般而言,定值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极不容易确定,例如,艺术品、书籍、矿物标本等,如果不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很容易引发纠纷。当发生损失时,赔偿金额按照保险金额和损失程度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不定值保险,除上述采取定值保险外的财产保险均采用不定值保险方式,不定值保险在合同
中不事先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仅将列明的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度。发生损失时,先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算出保障程度,再按照损失额的相应比例赔偿。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3. 侵权行为
【答案】侵权行为是指:因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是以经济利益为特点,即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要由致害人给予补偿。所以,第三者应对其侵权行为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第三者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投保车辆的损失,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侵权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因产品质量小合格,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应对被保险人承担侵权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4. 工期保险单
【答案】工期保险单用于建筑工程保险,其保险责任的起讫通常以建筑工程的开工到竣工为期。
5. 免赔额条款
【答案】免赔额条款是指在健康保险中,对一些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采用免赔额的规定,即保险人只负责超过免赔额的部分。主要基十两个方面的原因:方面,被保险人在经济上可以承受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省去保险人因此而投入的大量工作; 另一方面,免赔额的规定可以促使被保险人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自我控制,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免赔额的计算一般有三种:①单一赔款免赔额,针对每次赔款的数额; ②全年免赔额,按全年赔款总计,超过一定数额后才赔付; ③集体免赔额,针对团体投保而言,规定了免赔额之后,小额的医疗费由被保险人自负,大额的医疗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二、简答题
6. 试比较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制度的优劣势。
【答案】保险代理人是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人,保险代理制度是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招揽和经营保险业务的一种制度。保险经纪人是代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参与保险活动的人,保险经纪制度是指保险人依靠保险经纪人争取保险业务、推销保险单的一种保险市场营销方式。这两种制度有着各自不同的优势和劣势。
(1)两种制度的优势比较
保险代理制度的优势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有利于保险企业降低保险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由于保险代理人是按劳取酬,保险企业只需向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这样就节约了在直销制下必须支付的各项费用,从而大大降低了保险成本,提高了保险企业的经营效率。
②有利于提高保险企业的供给能力,促进保险商品销售。保险代理人拓展了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业务空间,弥补了保险企业营业网点少、营销人员不足的状况,从而在客观上提高了保险
企业的供给能力,方便了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
③有利于提高保险事业的服务质量,增强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保险企业利用保险代理人的优势弥补了自身在保险服务方面的欠缺,全面提高保险企业的服务质量。此外,有些保险代理人还具有自身的特长,能够提供一些专业性服务。
④有利于保险事业迅速建立和健全更为有效的保险信息网络,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水平。保险代理人接触的客户多,信息灵通,有助于保险企业全面、迅速地了解整个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从而使保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求得发展。
保险经纪人制度的优势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保险经纪人提供服务的专业性强。首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借助保险经纪人能获得最佳的保险服务,即支付的保险费较低而获得的保障较高; 其次,保险经纪人可以帮助投保人及时发现潜在风险,能够提出消除或减少这种风险的各种可能办法,并帮助投保人在保险市场上寻找最合适的保险公司等。
②保险经纪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代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保险经纪人应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负责,有义务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为其委托人安排最佳的保险。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疏忽致使被保险人利益受到损害,经纪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③保险经纪人的服务小增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保险经纪人虽然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但其佣金却是向保险人提取的。因此,利用保险经纪人不会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增加额外开支。
(2)两种制度的劣势比较
保险代理制度的缺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保险企业与保险代理人之间始终存在着核保与推销之间的冲突,难以解决; ②保险代理人单纯为代理手续费而开展业务的做法,导致保险企业承保质量下降; ③保险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从而有损于保险人的利益; ④保险人的行为缺乏规范化管理,从而造成保险代理市场的混乱。
保险经纪制度的弊端主要在于:由于保险经纪人不依托某家保险公司进行中介活动,因此如果保险经纪人缺乏法律、法规的限制,就可能导致保险经纪人以中介为名,行欺诈之实。例如提供虚假信息来牟取暴利,使交易者在经济上蒙受损失,扰乱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7. 试述人身保险合同中止后复效的条件。
【答案】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费缴付时间内没有按时缴纳保费,且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的,保险合同中止。在合同中止期问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但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并非终止。投保人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提出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经保险人同意,合同的效力即可恢复,即合同复效。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一般来说,人寿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因不能如期缴纳保险费而被暂时中止效力的,被保险人可以争取合同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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