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958经济法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财政
【答案】财政是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财政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在宏观调控和保障社会稳定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财政的主体是国家,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 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 财政的内容包括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三个部分。
2. 预算执行
【答案】预算执行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主体组织一预算收入和划拨预算支出的活动,是将经过批准的预算付诸实施的重要阶段。在我国,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3. 许可证管理
【答案】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是指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出口必须从对外贸易主管机关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货物进口或出口的一种职能行为。在我国,核准与发给许可证的机关是国务院授权的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一些临时性的进出口商品,在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可由省级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核准和发给许可证。
二、简答题
4. 证券法及其适用范围。
【答案】(1)证券法的含义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的证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经修订的《证券法》分12章,共240条,对证券法的原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2)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证券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证券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目前,我国己制定颁发了一系列规范股票、债券、基金的发行与交易行为,以及规范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等市场主体的法规和规章,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的
比较完整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经修订的《证券法》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将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权证、股指期货期权等证券衍生品种也纳入了该法的适用范围。该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证券法》的制定,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都将起到重大作用。
5. 简述期货交易的特征。
【答案】(1)期货交易是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期货交易者必须遵循国家立法和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严格的期货交易规则;
(2)期货交易中实行期货合约标准化;
(3)期货交易大多是一种期货合约的买卖交易,实物交割的比例很低;
(4)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5)期货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和履约担保,实行严格的结算交割制度,违约的风险很小,保障了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
6. 简述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答案】(1)草原的所有权①《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②《物权法》第48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综上,我国草原所有权主体是国家和集体。一般来说,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属于集体所有。草原所有权由县级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草原所有权证。
(2)草原的使用权
《物权法》第124条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12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据此,集体或者个人依法享有对草原资源的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草原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7. 简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价格法具体调整以下几种价格关系:
(1)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经营者之间,在制定和执行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
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
(2)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经营者和公民之间在确定作价原则,制定、调整和执行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中发生的价格关系。
(3)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经营者和公民之间在价格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生的价格关系。
(4)各种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消费者之间因相互提供商品和服务而发生的价格关系。
三、论述题
8. 试分析国有资产管理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答案】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尚未颁布国有资产的基本法律。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法与国有资产法在立法上的关系有两重含义:一是广义物权法与国有资产法之间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二是狭义物权法与国有资产法之间,是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1)二者的联系
国有资产的保护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物权法确定了国有资产保护的基本框架和原则,并且在某些方面有所创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物权法确定了国家所有权行使的主体,这就是物权法第45条规定的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
②物权法对国有财产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确定了框架。物权法第45条采取概括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国有财产的范围,第45条以下一直到第55条都是对国有财产范围的规定。
③物权法第53, 54条确定了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支配国有财产的权限。④物权法
第55条确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体制,即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享有出资人资格和履行出资人义务。
⑤物权法第57条第2款针对国有资产在经营中的流失问题进行了特别规定。
(2)二者的区别
①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其客体包括所有能为人力所支配的有体物; 而国有资产管理法调整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客体限于国有资产。
②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国有资产管理法是一种财产法与管理法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而物权法是一种典型的财产法,属于民法的范畴。
9. 论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案】(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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