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611法学综合课(法理学、宪法学)之宪法学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答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从性质上说,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非国家机关,而是特定范围内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的自我管理、服务自我的群众性组织. 在性质上实属一个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①基层性:②独立性:③自治性。
2. 选民登记
【答案】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选民登记是从法律上确认其选举资格的一项必经法定程序。凡年满18周岁的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根据选举法的规定,行使选举权的主体是选民,选民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并经过选民登记,领取选民证的公民。我国的选民登记采用一次性登记的方法。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民登记前,主要是针对卜次登记以来的变更情沉进行重新确认。选民名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3. 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区
【答案】(1)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2)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4. 宪法修正案
【答案】宪法修正案是指以修改宪法年代的先后重新设立条文,附于宪法典之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凡与新条文相抵触的旧条文一律无效。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宪法修正案主要有以下三种功能:①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者内容:②变动宪法中的规定:③增补宪法的条款或者内容。
5. 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
【答案】(1)集体负责制是指一切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举行会议,由全体成员充分讨论。在决议的过程中,一切成员的权利平等,每人只有一个投票权,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等。
实行集体负责制并不是否定和减轻个人责任,而是为了更好地集思广益,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以克服主观性和片面性。
(2)个人负责制即首长负责制,是指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实行个人负责制的机关有国务院及其所属的各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它们都是执行机关。实行个人负责制,可以避免在执行决定时出现无人负责或推卸责任的现象,充分发挥首长个人的才能和智慧,果断决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但实行个人负责制并不排除发扬民主、集思广益。
(3)集体负责制与个人负责制的区别是:实行的机关不同,价值追求不同。
6. 政党制度
【答案】政党制度是指有关政党的地位和作用、组织和活动,特别是有关政党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各种制度的统称,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党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力一国家构成了宪政、民主制度的核心和支柱。政党的制度化,缘于法治的要求。政党制度可以分为一党制和多党制。
7. 人大的任期
【答案】人大的任期是指担仃国家权力机关的期限。全国人大的仃期由宪法规定。第一、二、二届仃期为4年,从第四届全国人大开始任期改为5年。为保证全国人大工作的衔接,全国人大任期届满前的两个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在遇到不能选举的非常情况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2/3以上的多数决定,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8. 基本权利
【答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基本权利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性:①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②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③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④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是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重要核心,其反映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二、简答题
9. 试思考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否存在不足之处,如有,请列举几例。
【答案】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存在不足之处,举例分析如下:
(1)基本法解释权规定的不足
①按照香港基本法,基本法的解释权属十全国人大常委会。这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但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解释制度,尤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解释制度与内地存在明显差异,其具有典型的
英美法传统。按照香港的法律传统,香港立法机关不享有解释法律的权力,行政机关在具体应用法律时也不享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权; 享有法律解释权的是香港的法院,即法院有权在审理具体的个案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还可以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的方面加以解释,这种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基本法赋予特别行政区以司法终审权,这项权力需要一定的基本法解释权,否则司法终审权很难实施。因此,基本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别行政区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进行解释。这一规定恰到好处地解决了这一立法权划分上的两难问题。
②实践中还要考虑到,如果特别行政区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这就涉及国家主权问题,理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但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的解释影响到案件的判决从而对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始有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之权力。这就有可能形成有损国家主权的解释的先例,而在香港“遵循先例”这一法律传统下,国家主权受损就可能处于常态。
(2)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权规定的不足
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种规定总体上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保障了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但是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并且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制定法律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接受备案及其审查备案的时间和具体程序等也没有规定。
10.根据我国宪法简述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
【答案】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关系是地方国家机关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关系的反映。我国宪法第3条
第4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宪法所确定的这一原则,清晰地表明了我国地力一国家机关与中央国家机关之间是一种隶属关系。这种关系具体表现为:
(1)关涉全国性的重要国家事务的决定权和管理权由中央行使,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
涉及全国性的重要国家事务,是指涉及国家统一、安全、荣誉、利益的事务; 涉及国家整个民族团结、文明、进步和发展的事务; 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稳定、繁荣、发展的事务。总之只要是涉及国家总体利益的事务,就应由中央来决策和管理,并统一领导、统筹安排,这是单一制国家行使主权的体现。
(2)关涉地方性的国家事务由地方国家机关决定,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我国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于中央授权,这种授权表现为通过宪法和法律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一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必要的职权划分。因此,地方国家机关有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国家事务,如经济、文化、教育、公共事业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行使决定权和管理权。这种以中央统一领导为前提的对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确认,既有利于保障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发挥地方国家机关在各项工作中的应有作用,也有利于地方国家机关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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