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881知识产权法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答案】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
(1)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①我国现行《商标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起到了问接保护地理标志的作用。
②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12月30日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可注册为证明商标而受到保护。这是第一次在商标法律制度中确定了地理标志的法律地位。
③2001年10月27日我国《商标法》的第一次修正,正式明确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规定了地理标志的概念和保护内容。
(2)专门法规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规定,标志着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建立。这部法规首次界定了原产地域产品的概念,规定了原产地域产品的注册登记制度。
(3)其他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禁止经营者伪造产地; 第9条禁止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禁止伪造、冒用产品的产地,并对违法者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
由上可见,地理标志在我国已经得到了相应的法律保护,在具体的立法保护中应该建立以《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地理标记保护的规则为核心,以专门法为主体,辅以地方立法保护的开放、积极、统一、有效的保护法律体系。
2. 简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权利限制。
【答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权利限制包括:
(1)合理使用
①为个人目的复制。我国《条例》第23条第1项规定,为个人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②为教学研究而复制。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反向工程
对他人的布图设计进行分析、评价,然后根据这种分析评价的结果创作出新的布图设计。我国《条例》第23条第2项规定,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
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3)权利穷竭
布图设计权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含有该布图设计的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投入市场以后,对于该布图设计或该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的任何商业利用行为,不再享有权利。
(4)善意买主
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
上述行为人得到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明确通知后,可以继续将现有的存货或者此前的订货投入商业利用,但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5)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又称非自愿许可,是指在不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有关主管部门直接发放的使用许可,是对布图设计权利人的一项重要限制。
3. 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列举出八种我国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案】我国法律禁止的小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1)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演,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包括两种,一种是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一种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3)商业贿赂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4)虚假宣传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5)侵犯商业秘密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6)倾销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7)搭售行为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8)不正当有奖销售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4.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案】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①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
②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
③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
④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①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
②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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