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622法学理论与宪法学之《法理学》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答案】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它是由国家特设或授权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在法律领域,认定违法责任并把它归结于违法者的,只能是具有归责权(追究权)的专门国家机关,而且认定和归责的过程表现为一系列法律程序。“认定”和“归责”两个概念的使用表明,当特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后。法律责任的存在就是客观的,专门国家机关所能做的,只是通过法律程序把客观存在的责任权威性地归结于有责主体。国家机关既不能任意创造或扩一大法律责任,也不能任意消灭或缩小法律责任。国家机关认定法律责任和在此基础上的归责与免责,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系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环节。
2. 积极行为
【答案】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在法律上,这两种行为不能反向选择,即当法律要求行为人作出积极行为时他就不能作出消极行为,当法律要求行为人作出消极行为(禁止作出一定行为)时他也不能作出积极行为,否则就构成了违法行为。
3. 立法技术
【答案】立法技术是指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采取的如何使所立之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例如,法的构造技术、语言技术。仟何国家或立法卞体要使所立之法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不能不重视立法技术,以使立法臻于完善。
4. 立法原则
【答案】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5. 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
【答案】(1)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是存在对立冲突的。
一方面,强调事实处理对法律的依从性,即法律至上性。法律至上并非是一个贯古通今的结论,而只是一个与特定时代(法治时代)相契合相牵连的概念,一旦跨越了这种时代背景,法律
至上的结论便近乎荒诞。即使在法治时代,法律至上也不能违背客观规律,恶法应属非法,否则,便会带来无穷的灾难。
另一力面,又强调法律要尊重事实,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2)从哲学层面看,主观性的法律规范与客观性的法律事实是永远对立的,二者的统一只是暂时的,所以协调二者的统一是人类永恒的使命。二者的对立具体表现在:①规范与事实间不对位,如新问题出现; ②规范与事实间对位不准; ③规范之间冲突; ④法律规范的公然非理。
(3)具体的解决方法为:①以法律规范事实,前提是法律规范对事实具有可调节性; ②以事实矫正法律; ③排除中间障碍,如执法不得力等。
二、分析题
6. 根据人民法院报去年8月份的一篇文章,关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实行先例判决制度改革结合法理学,来分析自己的看法。
如今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在介入诉讼前可以通过查阅这里汇编成册的大量先例判决案例,了解自己案件类似的判决结果。此间法学界人士认为,1⑦. ⑨⑩中原区法院试行的“先例判决”制度,是推进审判制度改革的重大探索,不仅有利于增加法院审判的透明度和权威性,而且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审判效率。中原区法院试行的“先例判决”制度,是指经过某种程序被确认的先例生效判决对本院今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其他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人员在处理同„类型、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时,应当遵循先例作出大体一致的判决。在前期先例判决的制作方面,中原区法院审判委员会或专业小组对判例的类型、程序和实体的处理、判例的形式和内容等进行了严格的审核,确认后严格规范先例判决文书,定期汇编成册,予以公布。
据悉,中原区法院试行“先例判决”制度一年来,收到了令人满意的效果。法官办案更加透明了,法院审判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了,当事人上诉的少了,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现象基本杜绝。
【答案】(1)先例判决制度的概念
“先例判决制度”,是指经过某种程序被确认的“先例判决”对今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其他合议庭或独仟审判人员,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应当参照。它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中原区法院勇于开拓,尝试了“先例判决”的实践。这一尝试吸收了英美国家判例法制度中合理的法治内核,同时又考虑了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对十促进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法治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2)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意义:
①先例判决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在适用法律上的统一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由于成文立法必须能够适用于相应的多种复杂的实际情况,其内容往往有一定的甚至高度的概括性,不同的法院和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相关的法律规范的含义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从而导致同一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不同的意义。由于对同一法律规范的解释不同,对于同样的问题就会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这种结果最直接、最突出地表现了司法标准的混乱。无论这种混乱是否出于不良的动机,至少在客观上表现了司法不公。但是,
在先例判决制度下,只要作为先例的判决对同一法律规范的含义作出了明确解释,在此后的其他案件中,法官就只能从同一意义上使用这一法律规范。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在解释法律上的任意性,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在适用法律上的混乱和司法不公。
②先例判决制度有利于促进法官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司法不公不仅仅表现在不同的判决从不同的意义上适用同一法律规范,还表现为在法官对同一法律规范的意义没有分歧的情况下,从不同的角度适用法律授予的自由裁量权而对案情相同或相近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结论。但是,先例判决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要发现过去有过对于案情相同或相近的案件的判决,就应当参照先例作出相同或相近的裁判。这种对案情相同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在处理内容上的一致性,能够很典型地体现司法的公正性。
③“先例判决制度”有利于促进法官形成和增强遵循先例意识,并预防法官腐败
即使在我国,从理论上说,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对法律的解释对以后的裁判也应当有羁束力,司法的统一性也要求司法遵循统一的标准。但是,我国的法官长期习惯于个案处理上的独立性而缺乏遵循“先例判决”的意识。由于制度上没有关于法官遵循先例的严格规定,实践中法官有意或无意歪曲地解释法律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比较严重。法官有意地歪曲法律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又往往隐含着金钱案、关系案等腐败问题。中原区法院的“先例判决”制度虽然限于目前的一些实际情况只是肯定了部分判决对于以后判决的羁束力,但它对于促进法官们认识“遵循先例”和统一的司法标准的必要性无疑有着重要意义。
④中原区法院尝试的先例判决制度借鉴和吸收了英美国家判例制度中的合理内核,同时又充分考虑了我国国J 隋
先例判决制度不要求法官造法,因而不违反我国立法至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成文法传统; 但另一方面,先例判决制度又要求法官遵循审判委员会研究作出的判决中对有关法律规范的解释和对案情处理的裁量标准,这无疑有利于在适用法律和行使有关的司法自由裁量权上统一司法准绳,充分体现司法公正,同时也真正体现了对成文立法的尊重,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遵循先例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之一就是下级法院必须遵循上级法院所作出的生效判决,像中原区这样的基层法院自身不可能真正创造和实现一种司法制度,更不可能真正完全实现先例判决制度。中原区法院关于“先例判决”的尝试所给予我们的只是一个统一司法标准的具体模式和实验,我们真正要关注的应该是它所提出的一个必须和如何尊重司法规律、实现司法公正的启示。
三、简答题
7.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是什么?
【答案】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
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区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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