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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吉林大学民法学、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关联公司

【答案】关联公司亦称关联企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关联公司仅指被其他公司持有股份而基于股权控制关系形成的企业团体,广义的关联公司指任何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互间具有业务关系或投资关系之一的企业团体。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关联关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17条第4项的解释,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不难看出,我国公司法上的关联关系范围甚广,包括股权关系、任职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关系。

2. 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

【答案】(1)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2)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两者的区别在于:

①性质不同。船舶抵押权的性质是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是债权。

②是否法定不同。船舶抵押权是意定权利,其设定、变更和转让均由当事人意思自治; 而船舶优先权是法定物权,其成立是由法律所规定,当事人不得排除。

③受偿顺序不同。对于同一船舶,船舶抵押权劣后于船舶优先权受偿。

3. 公司债

【答案】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外部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金融市场上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

4. 立法体制

【答案】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机关的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立法体制由三个体制构成:

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性质、立法权的种类和构成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②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③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活动程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5. 保证的独立性

【答案】保证的独立性是指票据保证不因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实质无效而无效,即只要被保证的债务形式合法,票据保证即生效力而不问实质有效与否。例如某一背书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此背书人本人而言,不应承担票据债务; 但为此而进行的票据保证仍然有效,被背书人及其后手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票据权利,保证人不得以背书人票据债务不成立而主张票据保证无效,保证人仍得为自己的保证行为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同理,被保证人无行为能力或受欺诈、胁迫以及被保证人的签名属伪造,保证人仍然要负票据责任。

6. 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答案】绝对商行为,又称为客观商行为,它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无条件地属于商行为的行为。相对商行为,又称为主观商行为,它是指依照行为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

①绝对商行为是典型的商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以其为业,其行为都属于商行为,它是确立商人概念的基础。比如票据行为、商业证券行为、保险行为和海商行为等都属于绝对商行为。相对商行为是非典型的商行为,它是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人以及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其可能构成商行为也可能构成一般的民事行为。

②绝对商行为适用商法的有关规范,而相对商行为在其构成商行为时适用商法规范,其不构成商行为时适用民事法律的相关规范。

7. 海难救助

【答案】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活动。海难救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的人命和财产的救助,狭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财产的救助。

8. 破产费用

【答案】破产费用是指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旨在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并在破产程序中优先拨付的费用。包括三部分: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简答题

9. 简述保险利益及其与保险合同的关系。

【答案】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得以享有的经济利益。不论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皆未受损,则表明无保险利益存在。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标的

成立保险合同的时候,首先要明确保险人要对在哪些对象上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责任。这些对象就为保险标的,这也就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在有形财产保险合同中称为保险标的物,在其他保险合同中称保险标的。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来说,就是明确他们所要求转嫁危险的范围。对保险人来说,则是指明他对哪些财产、责任或人的生命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所载明的内容,但是保险合同订立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危,因为将保险标的投保后并不能保证保险标的不发生危险,不遭受损失,而是在于在保险标的遭损后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保险责仟只是对特定的标的因特定的危险事故而使特定的人在经济上遭到特定的损失时进行赔偿。可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要求保险人给以保障的只是他对保险标的的利益。所以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基于保险标的之上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根据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签订合同时,投保人要有保险利益才有资格投保。索赔时,被保险人要具有保险利益才能有向保险人的索赔权。否则,即使保险标的遭到保险事故的毁损,被保险人也无权索赔。因为他“无利益”也就“无损失”。

对同一标的如有多个保险利益,可就不同的保险利益,签订不同的保险合同。反之,如果在数个保险标的上具有同一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就不同的标的订立一个保险合同。甚至保险标的是不特定的,随时流动交替的,但保险利益是同一的,也可以订立一个总括保险合同。

(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特定财产或特定对象所存在的利害得失关系。这一种关系一般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已经存在,或者已有形成的条件(如即将交付的货物),以这一利害得失关系即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的标的订立合同,旨在保障这一利益的安全。所以在保险合同一成立即要求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利益则是指因保险合同生效后取得的利益。如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有依约定索取赔偿的利益。这一利益又可称为保险权益。保险合同所生的保险权益可以由权利人自由转让。

10.试述我国商法理论之商主体定义的内涵及理论价值。

【答案】(1)我国目前尚无基于法律规定的商主体定义。在法学界,关于商主体的概念,也是莫衷一是:有谓商人者,有谓市场经营主体者,有谓市场主体者。

关于商主体的定义,同样在没有法定概念界定的情况下,学者们基于其各自理解作出的学理界定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只能在学理上对商主体的内涵作理论上的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