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民商法学702法学综合(法理、刑法、民诉)之民事诉讼法考研强化模拟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缺席判决主要适用于哪些情形?
【答案】(1)缺席判决的概念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是指在某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2)缺席判决适用的情形
①被告提出反诉,受诉人民法院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除可按撤诉处理来终结本诉程序外,可以就反诉程序缺席判决。
②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③受诉人民法院裁定小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小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④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这种判决,实际上也就是缺席判决。
⑤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缺席判决。
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即可缺席判决。
⑦审判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形中,受诉人民法院亦可缺席判决:
a.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传票时,如果公告期间届满,受送达人(一般为被告)仍未到庭应诉的,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b.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回参加之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如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则就参加之诉而言,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2. 简要回答法庭调查应遵循之步骤。
【答案】法庭调查阶段是听取当事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和证人提供的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各种证据材料,宣读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全面核实证据,揭示案件真实情况的一个重要阶段。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法庭调查顺序,不能随意颠倒或者取消仟何一个环节。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法庭调查顺序是:
(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陈述,依次进行。先由原告陈述案件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说明其诉讼请求及理由; 再由被告口头陈述案件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驳或反诉的、说明其请求及理由; 最后由第三人陈述事实或者进行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可针对原告或被告提出答辩理由。
(2)证人出庭作证。凡能出庭的证人均应当出庭作证,因故不能出庭的,其证词应由法庭当众宣读。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书证、物证的出示由法警进行,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由法庭当庭播放,通过当庭质证进一步审核其证据能力。
(4)宣读鉴定意见。鉴定人出庭时,鉴定结论由其宣读; 当鉴定人缺席时,可以由合议庭成员宣读。
(5)宣读勘验笔录。勘验笔录一般由勘验人员或者审判人员直接当众宣读。
(6)审判长应当就法庭调查阶段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总结归纳。
3. 简述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鉴定人是指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并接受法院的指派、委任或聘请的人。
②专家辅助人,是指由当事人聘请,帮助当事人向审判人员说明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质证的人。
(2)两者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在于:
①产生的方式不同。鉴定人主要是由法院指定或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委托鉴定是比较少见的。专家辅助人则不同,虽然是否需要使用专家辅助人要由法院决定,但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各自聘请专家辅助人。
②所起的作同不同。鉴定人的作用在于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能对鉴定对象进行分析鉴别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鉴定人所作的鉴定意见是诉讼证据之一。专家辅助人只是帮助当事人对一些专门性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是在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质证中协助当事人。
4. 简述既判力的概念和意义。
【答案】(1)既判力的概念
既判力,是指判决生效后具有的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既判力是判决本质上所具有的效力,是判决所具有的最基本和最直接的效力。
①形式上的确定力,又称外部确定力,是指确定判决的不可撤销性。在当事人放弃上诉,判决已经生效时,判决成为确定的判决,除非通过特别途径,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否则是不能撤销或变更的。
②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2)既判力的意义
既判力的意义体现为既判力的拘束作用,既判力的拘束作用主要是针对以后的诉讼。对后诉的作用包括两个方面:
①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提出与前诉有既判力的判断相反的主张。后诉法院也不得作出与前诉有既判力判断相反的判决。
②后诉法院的裁判必须以前诉法院判决的内容作为前提。前者为既判力的消极作用,即禁止作为的消极性;后者为既判力的积极作用,即要求积极作为。
5. 简述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
【答案】(1)缺席判决的含义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指在某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
(2)缺席判决的适用
依照我国民诉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①必须到庭的被告经受诉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②受诉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如果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③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受诉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属被告方,可以缺席判决。
④第三人如符合上述条件,法院也可对之缺席判决。
⑤反诉程序的缺席判决适用上述规定。
6. 简述我国不同法域的相对独立性。
【答案】一国之内的不同法域是相对独立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各法域的法律制度具有独特性。各法域的法律制度(包括司法体制)有所不同,或者分属于不同的法系,或者具有不同的法律传统,在立法和司法方面都有鲜明的特点;
②法律实施的区域性。各法域都享有立法权、行政权和独立的司法权,法域之间不隶属。相互独立,一法域制定的法律只能在本法域内适用。在我国,内地法域所制定的全国性法律,除涉及国防、外交等事项的少数法律在特别行政区适用外,绝大部分只能在内地发生效力;
③各法域互不依附。香港和澳门的立法,除少数情况外,一般不受中央立法的约束;
④各法域之间是平等的。在我国,虽然香港、澳门的立法机关属于地方的立法机关,但是其所制定的法律与内地的法律在适用上是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