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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南大学法学院商法学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破产原因

【答案】破产原因是指就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开始破产程序的原因和根据。因为它是衡量债务人是否陷入破产的界限,故又称为破产界限。破产原因的核心内涵就是不能清偿。在世界范围内,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两种:

(1)破产原因的列举主义

列举主义,即在法律中列举规定若干种表现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或者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具体行为,凡实施行为之一的便认为发生破产原因。这些行为被称为破产行为或无力清偿行为。此种方式主要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采用,如1914年的英国《破产法》及1978年前的美国破产法,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破产条例》和加拿大《破产法》等。

(2)破产原因的概括主义

概括主义,即对破产原因从法学概念上作抽象性的规定,它着眼于破产发生的一般原因,而不是具体行为。此种立法方式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如法国、日本、意大利等。

2. 法院调解

【答案】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或司法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发生的民事权益争议,通过自愿、平等地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法院调解的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

①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活动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

②法院调解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它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一旦达成协议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3. 破产债权

【答案】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有权参与分配的债权。破产债权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①破产债权限于财产上的请求权; ②破产债权限于对人请求权; ③破产债权限于可强制执行的债权; ④破产债权原则上限于因破产受理前的原因而成立的债权。

4. 交互计算

【答案】商事交互计算是在各国商法中被普遍采用的商行为,它实际上是一种活期账户结算力一法。它通过双方的约定,以结算结果和结算后所确定的余额来实现债务了结。在这种债务了结方式中,借助于定期结算,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商事业务往来中形成的债权和债务不断得以清算,从而避免了单方面独立的债权和债务的生效。

5. 无过失的船舶碰撞

【答案】无过失的船舶碰撞,是指有关碰撞各方在无过失或者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发生的船舶碰撞。《海商法》第167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6.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答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般具有登记、托管和结算三项职能。登记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记录并确定当事人证券账户、证券持有情况及相关权益的职责与功能; 托管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接受证券商或投资者委托,代为保管证券并提供相应服务的职责与功能; 结算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协助证券交易的双方相互交付证券与价款的职责与功能。

7. 上市公司收购与兼并、合并

【答案】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收购人)旨在获得特定上市公司(日标公司)股份控制权或将该公司合并所进行的批量股份购买行为;

兼并是指一企业通过购买另一企业资产或股份,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将另一企业合并的行为;

合并,是兼并的一种结果,是收购行为可以选择的一种结果,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收购与兼并相比,目的是相同的,但收购仅是兼并的一种手段或方式。企业兼并除了通过收购股份的方式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行,如资产或股份的受让、股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委托等。

8. 商事账簿设置原则

【答案】商事账簿设置原则是指在规范和指导商事账簿设置中体现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理和准则。它是商事账簿立法、司法和实际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二、简答题

9. 试述海上拖航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答案】(1)承拖方和被拖方之间的赔偿责任

①指挥失误的赔偿责任。在海上拖航过程中,负责航行指挥的一方由于指挥失误造成对方损害的,本着“谁负责指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负责航行指挥的一方应负赔偿责任。

②承拖方或被拖方过失的赔偿责任

在海上拖航过程中,承拖方或被拖方遭受的损失,由一方的过失造成的,有过失的一方应当负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失的,各方按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承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 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者管理拖轮中的

过失;

b. 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时产生的过失。

(2)承拖方、被拖方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

在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和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对另一方有追偿权。

10.试论述海商法的性质。

【答案】关于海商法的性质,即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海商法属于民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海商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大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其调整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

(2)海商法属于商法。国际上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把海商法归入商法典,将其理解为海运领域里的特别商法。把海商法归入商法典的理论基础是把航海贸易行为视为一种商业行为,自然应由商法调整,海商法便隶属于商法。

(3)海商法隶属于国际私法。海洋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多是涉外的法律关系,由于各国海商法规定不同,往往发生法律冲突。为了解决各国之间的法律冲突,各国在海商法中均规定了冲突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海商法存在大量国际私法问题。

(4)海商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海商法不同于任何其他法律部门。海商法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和内容。

11.试述清算人的职权。

【答案】清算人是公司解散后负责处理清算事务之人,一般为自然人,其与解散中公司之间的关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为公司的负责人,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公司事务,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清算人的职权主要包括: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人就任后,应清查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作为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依据。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口起10口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口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口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公司解散时,尚未了结的业务,如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清算组必须代表公司为之了结。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清算织应依职权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公司对第月人享有债权的,应依法收取: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