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国际商法(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立法体制
【答案】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机关的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立法体制由三个体制构成:
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性质、立法权的种类和构成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②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③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活动程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2.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
【答案】(1)破产和解,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作出破产宣告之前,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按照多数决规则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2)破产重整是指对具有重整原因或者破产原因而又具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营业的重组和债务上的整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破产预防程序。
(3)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同为破产预防程序,甚至在采用的方法中存在重合(比如重整中不排除和解中屡屡采用的债务减免和展期清偿),但两种程序仍存在一定的差异使得二者各自保留了自己独立存在的空间和可能性。这种差异包括:
①程序运作的成本不同,相应地适用的范围也存在差异。破产重整的程序成本通常要大于和解,因而主要为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所选择使用。
②程序参与的主体范围不同。重整程序不仅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参与,股东在程序中也有很重要的作用; 而在和解程序中,股东对和解的达成并没有发言和表决的权利。重整程序中的自治机关是由债权人、股东等组成的关系人小组或者关系人委员会; 和解程序中的自治机关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会议。
③司法干预的程度不同。在和解程序中,法院不能强制批准和解协议,但在重整程序中却有权基于社会利益本位的立场强行批准重整计划。
此外,在担保物权的地位、申请人范围、所采取的措施等方面,两种制度也存在一些差异。
3. 人身保险与人寿保险
【答案】(1)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投保后,根据约定在被保险人因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衰老等原因而发生死亡、疾病、伤残、丧失下作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时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或年金。
(2)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或生存死亡两全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又可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存死亡两全保险等。
(3)人身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上位概念,人身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除此之外还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最主要、最基本的种类,在人身保险业务中占绝大部分份额。
4. 代位继承
【答案】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特征为: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份限制。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5. 提示承兑
【答案】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请示付款人表示承兑与否的行为。提示承兑本身不是票据行为,而是承兑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手续。为提示承兑的行为人称提示人。付款人称被提示人。
6. 破产欺诈罪
【答案】破产犯罪,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间内或者破产程序开始后实施的,妨碍破产程序公正、顺利进行的,情节严重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破产欺诈罪是破产犯罪中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犯罪之一。它是指破产人或其他破产程序参与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或在破产程序中,以图谋自己或他人利益或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欺诈行为。
7. 支票
【答案】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
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具有下列法律特征:①支票是票据的一种; ②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③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④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8. 票据抗辩
【答案】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所依据的事由,称为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称为抗辩权。票据法理论根据不同的抗辩原因,一般将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大类。
二、简答题
9. 简答支票的种类。
【答案】支票包括以下种类:
(1)以支票上记载权利的方式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记名式、指示式和无记名式支票。我国《票据法》第85条并未将收款人名称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而且该法第87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这说明我国《票据法》是承认无记名支票的。
(2)以支票的付款方式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3条规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帐,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可以另行制作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3)以支票当事人是否兼任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变式支票又有对己支票(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指已支票(出票人以自己为收款人)和受付支票(出票人以付款人为收款人)三种。我国《票据法》也承认变式支票。如《票据法》第86条第4款规定:“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10.试述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范是否隐含了董事资格的积极条件的规定,其内容如何?
【答案】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范隐含了董事资格的积极条件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董事的身份条件
董事的身份问题,实质是董事是否必须是股东以及法人与自然人的问题。
对于董事是否是股东的问题,我国公司立法未对董事资格作出规定,即董事既可由股东担任,也可由非股东担任。如果董事是本公司的股东,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就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且在任职期间内的转让亦受法律限制。
在是否允许法人担任董事方而,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应理解为允许法人董事单位存在,但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其代表。
(2)董事的年龄条件
对年龄条件的下限,各国规定一致,即未成年人不能担任董事。我国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