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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徽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谏官制度

【答案】唐代谏官隶属于中央政府的中书、门下两省,成为正式的司谏职官。其名号很多,主要有: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阔、拾遗、起居郎、起居舍人,给事中。唐代谏官的执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谏议,以皇帝为对象,皇帝的个人生活直至王国大政都在谏议之列。如谏止皇帝奢侈、非法滥罚、穷兵默武、及谏议时政得失等等。②封驳。及还封皇帝失宜的诏命,驳正臣下有违误的奏章。③知起居事。及通过掌记天子言行,与宰臣入阁记事,掌故记事,对皇帝及左右近臣进行监督。④知C 事。武则天时期于朝堂设置C (箱子)四枚,接受臣民有关劝农、谏论时政、自陈冤屈、治国谋略方面的投书。补网、拾遗与御史等人充任理厩史在朝堂知掌C 事,受纳诉状,每日所有投书,晚上一并奏报皇帝。

2. 见知故纵法

【答案】见知故纵法指如果有明知他人犯罪而不予纠举,则要处以刑罚。主要是适用于官员,同《沈命法》是为了强化官员对地方法制状况,尤其是盗贼、谋反等行为的监督责任,所以汉武帝时期“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认为不予纠举就是等同于故意放纵,要根据监临部主的监督责任处以连坐。该法律的目的是要形成监督网,从而强化皇权。

3.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答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指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政权以1937年8月25日公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为准绳,继承发扬苏区法制传统,建立起来的切合国情的抗日民主法制。《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增加了“三三制”政权组织形式和保障人权等崭新内容。《施政纲领》的意义在于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人民,调节各抗日阶级利益,改善工农生活,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全面系统反映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与总结。

4. 什伍连坐

【答案】什伍连坐是秦代犯罪连坐制度的一种,这种是商勒在秦国进行改革的时候开始实行的:“令民为什伍,而相收(牧)司连坐。”具体做法是将邻里之间五家编为“伍”,十家编为“什”,这种居民组织的意义在于使居民存同一什伍之间相互监视,各户对属于同一什伍的居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负有纠举责任,否则则要连坐。一般是一家有罪,其他家进行纠举则可以免责,未进行纠举的则要连坐。

5.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答案】“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是司马迁对战国时期代表新型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的概括,实际上也是新型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其中心思想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所享有的特权,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这种制度取消了“刑不上大夫”的特权。

6. 八议

【答案】“八议”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八种权贵人物的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八议”制度源于西周时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曹魏总结前代经验,制定魏律时,“八议”成为该封建法典主要内容之一。

这八类人是:“亲”(皇帝宗室亲戚),“故”(皇帝故旧),“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政治、军事等方面有大才能者),“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贵”(有一定级别的官爵者),“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宾”(前朝皇帝及后裔)。

7. 质剂

【答案】质剂是指西周时期的一种买卖契约制度。据史料记载,西周时期的契约关系也比以前有了较大的进步。在当时,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 一种称为“质剂”,一种称为“傅别”。《周礼》上说:“听买卖以质剂”,说明“质剂”是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其中,“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夕。按照汉朝著名学者郑玄的解释,“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 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o

8. 鞠漱分司

【答案】宋朝比较重视司法审判实务,根据其经验积累,为了防止审判中出现偏见或偏私,强化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中央司法官员的司法权独断和分化地方行政官员的司法权力,宋朝发展出一项比较有特色的司法权力运行制度,即鞠漱分司制。鞠,指审理; 漱,指判决。这一制度将审理案件和适用法律进行判决的主管官员进行分离。从中央来看,大理寺设左右少卿,左断刑、评事,即审案,右治狱; 刑部复核设置详断官和详议官,详断官复核案件事实,详议官检查法律适用。在地方来看,在地力一州府一级,设置司理院,分设司理参军和司法参军,分别管理案件事实审理和法律适用。根据司法参军的法律适用作为行政长官进行定罪量刑的参考根据,以便行政长官进行最后判决。这种分司制度反映出宋朝职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二、简答题

9. 简述革命根据地的主要审判原则和诉讼制度。

【答案】多年来,在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以下主要审判原则和诉讼制度:

(1)逮捕审讯人犯只能由公安和司法机关依法执行

从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的规定开始,革命根据地司法实践中一贯重视该原则。抗日战争时期,为了纠正“左”倾错误,建立革命法制,《施政纲领》与《法院组织条例》对该问题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2)废止肉刑、严禁逼供信、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早在1922年6月15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就明确提出“实行废止肉刑”。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通令宣布:①禁止肉刑; ②重证据不重口供; ③不得指名问供。

(3)审判合议制和人民陪审员制度

早在1927年《湖北省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暂行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审判合议制。抗口战争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了较大发展,一般采用下列做法:一是由审判机关临时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参加陪审; 二是由各民众团体推选陪审员,轮流参加陪审; 三是由机关、部队、团体选出代表,出席陪审。

(4)审判人员的回避制度

工农民主政权规定:审判人员与被告人有家属亲戚关系或私人关系者,不得充任该案件的主审或陪审。抗战时期《晋察冀边区陪审制暂行办法》分别就民事和刑事案件详细规定了回避的范围。

(5)公开审判原则

省港罢工委员会《会审处细则》规定:开庭时“会审处得准工友旁听,以昭大公。”。工农民主政权的《裁判条例》规定:“审判案件必须公开”,允许公民旁听,经主审同意,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

(6)辩护制度

1926年湖南省农民代表大会决议规定; “严禁讼棍挑拨是非”,“农民协会有代表会员诉讼之权力”。工农民主政权裁判条例规定:“被告人为本身的利益,可派代表出庭辩护,但须得法庭的许可。”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对于辩护制度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7)上诉原则与审级制度

《湖北省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暂行条例》与工农民主政权裁判条例规定等都规定了上诉原则,抗日民主政权对上诉制度规定得更为具体。审级制度基本采取两级终审制。县司法处为第一审(初审),边区高等法院及其分庭为第二审(终审)。

(8)案件复核制度

1926年省港罢工委员会《纠察队纪律》的规定是革命根据地最早规定的死刑复核制度。抗日民主政权将刑事案件分为死刑复核和有期徒刑复核两种。解放战争时期,华北人民政府重申:死刑须经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核准。

10.法家所提倡的、秦所实践的“法治”与现代的“法治”有何异同?

【答案】(1)法家所提倡的、秦所实践的“法治”主要包括:

①“一断于法”。中心思想就是取消旧贵族在法律上所享受的一切特权。同时,“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主要是指适用法律的原则。这一原则同等级制度原则并不是根本对立的。

②法律必须公开。“布之于百姓”,就是必须向百姓公布所制定的成文法,使民众知晓,让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