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840法学综合(包括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之民法考研强化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答案】责任能力又称不法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包括侵权责任能力和债务不履行责任能力。《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责任能力,通常讲的民事责任能力一般是指侵权责任能力。责任能力主要是指承担财产责任的资格。《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完全行为能力人有责任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责任能力。
2. 名称权
【答案】名称权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及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人格权。名称权的主体,《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鉴于《民法通则》制定的时代背景,对这一规定应当作扩大解释,即名称权的主体不限于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成立的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均可作为名称权的主体。
3. 融资租赁合同
【答案】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①出租人须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租赁物; ②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③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4. 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答案】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己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者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有所谓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消灭。就此看来,解除与它有共性。但二者更有差异:
(1)解除条件原则上可以附加于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并不限于合同; 但合同解除则只适用于合同领域。
(2)在民事法律行为中附解除条件,目的是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满足当事人特定的需要,为此当事人以意思表示对民事法律行为加上附款; 合同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并且往往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主要是基于法律规定。
(3)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且自动地消灭,毋须当事人再有意思表示,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仅仅具备解除的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行为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
(4)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 合同解除则既有向将来发生效力的,也有溯及到合同成立当初的。
5.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答案】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包括:①停止侵害; ②排除妨碍; ③消除危险; ④返还财产; ⑤恢复原状; ⑥赔偿损失; 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⑧赔礼道歉。
6.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解除条件的作用,是使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7. 最高限额抵押
【答案】最高额抵押是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定的抵押权。物权法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限额抵押的特征包括:①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连续发生的债权而设定的抵押; ②最高额抵押是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8. 自主占有
【答案】根据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对占有物加以占有,可以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自主占有包括三种情况:①占有人确实是物的所有人; ②占有人误信自己为所有人; ③占有人将他人之物据为己有,例如,偷窃者对盗窃物的占有。
二、简答题
9. 关于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不同观点? 请说明,我国实践中采何种观点?
【答案】(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概述
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存在有不同的立法例:
①《日本民法典》持权利消灭说。依此说,诉讼时效期间的完成,使权利人不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义务人履行而权利人接受履行的,构成不当得利,权利人应予返还。
②《德国民法典》持抗辩权发生说。依此说,消灭时效的完成,并不使权利人不及时行使的权利归于消灭,但使义务人发生抗辩权,可以时效完成的抗辩对抗权利人的权利主张,而拒绝义务的履行。
③《法国民法典》持诉权消灭说。依此说,消灭时效的完成,并不使权利人不及时行使的权利消灭,而只使附着于权利之上的诉权消灭。
(2)我国现行法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
①抗辩权发生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发生胜诉权消灭的法律效果。
②义务人的自愿履行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③时效利益的抛弃
时效利益的抛弃,是指义务人在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抛弃其取得的时效利益。时效利益一旦抛弃即视为时效期间未届满,重新开始时效期间的计算。
10.简述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答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都是基于对物权的合法权利人的保护,恢复不当的利益变动。但是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前提是不当得利之债,属于物的债法保护,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物权本身,是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二者的具体分析如下: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①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害人享有的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即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②行使
a. 受益人为善意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 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b. 受益人为恶意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
c. 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2)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①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占有物,权利人可以通过行使该项请求权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
②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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