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航空器有其特殊性,因为航空器一旦在空中运行,地面就失去了对其的控制,如果发生危险事故,地面的紧急操作也不能有效防止危险后果的发生。民用航空器更是如此,在发生蓄意劫机或危险物品爆炸等事故时,会对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较之于其他交通工具,民用航空飞机对安全标准的要求严格的多,对安全检查的程序较之其他交通工具复杂的多。尽管法律法规对民航安全检查的方式和程序有所规定,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民航安全检查的程序可能涉及对消费者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的侵害,《中国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规定的搜身、脱鞋和开包检查的方式可能会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在金属门报警后对乘客的全面搜查以及在安全检查室的从严检查处理涉嫌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权。尤其在今年民航飞机频频出现失联、坠毁等一系列的安全事故后,民用机场对民航飞机安全检查的措施可能会更加严格,进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可能性也越大。通过考察民航业发展较成熟国家的安全检查制度、查阅这些国家关于民航安全检查的法律规定,调查我国民航安全检查的现状,对现行我国民航安全检查的制度缺陷进行了分析,指出了目前我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问题的症结在于:首先,关于民用航空安全检查的法律规范较少且法律位阶较低。其次,我国关于民航安全检查规定的内容较粗陋,缺乏可操作性;再次,我国关于民航安全检查法规的内容存在侵犯民航消费者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的问题。通过对我国、美国和日本的民航安全检查的实施制度和法律规定的对比研究,指出了三点建议:首先,我国应该借鉴美国、日本实施民航安全检查的优越之处,加强安全检查的人性化服务;其次,提高关于民航安全检查法律规范的法律位阶;再次,提高立法技术,细化法律规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总之,安全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在充分保证安全权的前提下才有谈论其他权利的余地,因此,安全检查必须更严格、更有效地实施,但是在安全检查的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