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法政系国际私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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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法政系国际私法学(同等学力加试) 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一) .. 2 2016年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法政系国际私法学(同等学力加试) 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二) 19 2016年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法政系国际私法学(同等学力加试) 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三) 31 2016年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法政系国际私法学(同等学力加试) 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四) 43 2016年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法政系国际私法学(同等学力加试) 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五) 57
一、概念题
1.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
【答案】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 )是根据1965年《华盛顿公约》设立于世界银行下的一个独立的全球性常设仲裁机构,其中心任务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通过调节或仲裁的方式,解决成员国国家(政府)与他国国民之间因国际投资而产生的争议。ICSID 具有不同于任何其他商事仲裁机构的特殊法律地位,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具有缔结契约、取得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及起诉的能力,在各缔约国领土享有公约规定的特权和豁免权,其资产、财务和收入以及《华盛顿公约》许可的业务活动和交易,免除一切税捐和关税。
2. 单边冲突规范
【答案】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是用来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它既可以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可以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 还可以明确规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单边冲突规范明确规定了应该适用的法律体系,即它指向适用内国法时就不能适用外国法,或者在指向适用外国法时就不能再指向适用内国法。
3. 国际民商事关系
【答案】国际民商事关系是国际社会中因不同国家的人进行民商事交往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是指跨越或超越一国国界或一国法律调整界限的、涉及一国以上国家的法律的民商事关系,以及对一国来说具有司法管辖权或仲裁管辖权的外国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又称为跨国民商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就一国而言,可称为涉外民商事关系。
4. 外国法人的认可
【答案】外国法人认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涉外民事活动的过程。一般包括两方面内容:外国法人依有关的外国法律是否已经有效地成立的问题; 根据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而在内国存在与活动。对于前一个问题一般依法人的属人法来决定,而后一个问题要同时适用其属人法和内国的外国人法所规定的条件。
5. 国际惯例
【答案】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即国际惯例,指在国际实践中反复适用形成的,具有固定内容的,未经立法程序制定的,如为一国所承认或当事人采用就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一种习惯做法或常例。国际惯例的形成需要两个因素:①“物质因素”或称“客观因素”。即多国的长期共同
实践,表现为相同规则的反复适用或相同实践的反复形成,并由此在国际社会形成“通例”。②“心理因素”或称“主观因素”。即该惯例应具有“法律确信”,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为各国承认具有法律拘束力。
6. 属人法
【答案】属人法(lex personalis),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属人法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及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民事法律冲突。目前,国际上对属人法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即本国法(lex patriae )和住所地法(lex domicilii ),从而形成了属人法方面的两大派别。此外,“法人属人法”(personal law of a legal person)一般是指法人的国籍国法,常用来解决法人的成立、解散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方面的问题。
7. 法院地法
【答案】法院地法(LEX FORI)是系属公式的一种,是指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在某些场合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如:①国内立法、国际条约没有有关国际私法规范所规定的条文时; ②识别依据; ③被冲突规范援引的外国法违反了法院地国家的公共秩序时。
8.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答案】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又称外国法的证明或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分三类:①采事实说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举证证明; ②采法律说的国家规定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 ③采折中说的国家规定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二、论述题
9. 评述我国关于民事身份和能力方面的法律冲突法。
【答案】(1)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①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从属人法的发展趋势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适用其属人法(特别是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是合理的选择。采用住所作为连结点主要是因为住所相对于国籍来说与自然人的联系更为紧密,而且体现了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平等,对当事人的意愿也是一种尊重。同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住所地法,可以使法院减轻对当事人国籍国法律进行查明的负担,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范围。采用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认定简便,易于操作,自然人流动的加速也使得惯常居所成为一个重要的
连结点。
②失踪宣告与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
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一样,《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对管辖权问题,只在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8条第2款规定:“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可以看出,无论是规定的范围、对象,还是规定的连结点方面都存在很多漏洞。
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紧密相连,应该结合起来确定连结点。选择住所而不是国籍作为连结点是有一定道理的。宣告失踪或死亡,主要是影响了被宣告人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被宣告人住所地国和国籍国分离的现象已经很普遍,因此,住所地法适用于这些民事法律关系就更为合理。同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住所地法,可以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范围。由于我国存在区际法律冲突,采用住所地法更具有实际意义。经常居所地法的采用也加强了内国法院对案件的控制。同时,对有关财产位于我国境内或由我国法律支配的法律关系的情况的补充规定,有利于保护内国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
(2)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①其采用经常居所地作为属人法连结点的理由主要是:a. 比较合乎内、外国人平等原则; b 经常居所是由个人的自由意思而设立的,表明他愿意遵守其法律; c. 经常居所地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当事人的利益集中地; d ,对于复合法域国家而言,其自然人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较为妥当。
②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和扩大,内外国人杂居和相互交往日增,为了保护相对人或第三人不致因不明他人的属人法的规定而蒙受损失,保护内国商业活动的稳定和安全,在自然人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也需要采用行为地法判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3)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该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其属人法确定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是对属人法的理解差异很大,国际上主要有两派对立的观点:主事务所所在地和成立地标准。两种标准所体现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主事务所所在地理论通过适用规则的设计强调公司设立的唯一性,以此达到对所有设立公司的平等对待和有效的法律监管,同时也保证了交易的安全; 而公司成立地理论显然赋予了发起人选择公司设立地的自由,鼓励了投资。比较而言,成立地这一连结点比主事务所所在地更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