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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工业大学035101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综合试卷(法学基础理论、民法、刑法)民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复代理

【答案】根据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将代理权划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力,称为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项内容。

2. 诉讼时效的中止

【答案】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权利人遇有阻却权利行使的特殊事由时仍然有行使权利的必要时间,这样,即使遇有权利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暂时不能行使权利时,亦有补救的机会。

3. 法人拟制说

【答案】法人拟制说是关于法人本质的一种学说。根据法人拟制说,除自然人之外无独立人格的存在,对于法律所拟制的人应采取限制的态度,表现为法人应经过国家的特许才能成立。同时主张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人格、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责仟。这对于现代法人制度的建立有重要意义。该说是特定历史背景的产物,反映了19世纪的个人主义和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现代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不再采此说。

4. 法人清算

【答案】企业法人解散后应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是指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组织。依据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企业法人清算组织的产生,有以下类型:①由法律规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织; ②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织; ③由主管机关确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织; ④由法院指定的人选组成清算组织。

5. 口头遗嘱

【答案】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Cl}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2)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

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3)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有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①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②继承人、受遗赠人; 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6.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答案】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通过意思表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资格),包括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或者民事义务的能力。至于具体行为可以自己进行,也可以请他人代理进行或者代理他人进行。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基础。

7. 无效民事行为

【答案】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己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法律上,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有着严格的含义:一是完全无效,即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二是自始无效,即无效的民事行为从成立之时就无效。三是当然无效,即无效的民事行为,无须当事人主张,也无须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当然地无效。

8. 共同危险行为

【答案】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②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 ③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这些过错可能相同,但是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 ④不能确定是由哪个人造成了损害后果。

二、简答题

9. 比较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

【答案】(1)二者的概念

①信赖利益是指在合同订立等以当事人间具有特殊信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信赖法律行为的有效而可得到的利益,理论上也将信赖利益归纳为当事人因相信该法律行为有效而所受的损害,也称消极行为上或消极契约上利益。

②履行利益是指因债务的正确履行而给债权人带来的利益,理论卜也从债权人所受损害的角度界定履行利益,即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使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未获实现而产生的损害。

(2)二者的相同点

①二者都是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则会造成利益人的损害。

②二者都是民事领域的利益,属于私法利益。

(3)二者的不同点

①二者适用的场合不同。信赖利益这一概念一般是在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的意义上使用的,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多用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对因信赖合同有效而遭受损害的场合,如缔约过失等。履行利益则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之中,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则不存在履行利益的问题。

②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与债务正确履行的结果一致,而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与赔偿权利人未曾信赖特定法律行为有效时的状况一致。

10.谈谈代理权滥用与禁止。

【答案】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各国法律一般予以禁止。

(1)构成滥用代理权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①代理人有代理权。这一要件使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与无权代理行为区别开来;

②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准则; ③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2)通说认为,滥用代理权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①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通常情况下,由于交易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很难避免发生代理人为自己利益而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当然,在某些情况下,自己代理也可能满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双方的利益,甚至及时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

现行法未规定自己代理。在实务中,对于自己代理的法律效力,有两种主张:①无效说。自己代理违背了代理的本质特征,因此,自己代理无效。②效力未定说。自己代理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己代理的法律后果就归属于被代理人。③自己代理实际上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形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未涉及第三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应享有撤销权。如果自己代理的结果未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也未主张撤销,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自始发生效力。

②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双方代理由于没有第三人参加进来,交易由一人包办,一个人同时代表双方利益,难免顾此失彼,难以达到利益平衡。在有些情况下,这种“一手托两家”的双方代理行为,也有可能满足两个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及时实现他们的利益。

《民法通则》对双方代理未予规定。对于双方代理的效力,通说认为,双方代理应予禁止,原则上是无效行为。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双方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禁止双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