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西财经大学中国税制(同等学力加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直接税和间接税
【答案】直接税是指纳税人根据收入直接向政府交税,其所交的税不能或很难转嫁给他人,主要有所得税和财产税;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主要是商品流转税。与直接税相比,间接税:①税收收入比较稳定,不易受成本变动的影响;②在调节经济方面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一般配合价格杠杆进行;③具有隐蔽性,征税阻力小;④具有累退的性质,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
二、简答题
2. 如何理解增值额?
【答案】增值额有理论概念和法定概念之分,以下具体说明:
(1)理论增值额
增值额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来看,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总额(c+v+m)扣除在生产上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c )之后的余额(v+m),即v+m=(c+v+m)c 。其中,c 包括固定资产项目(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和非固定资产项目(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增值额主要包括工资、利润、利息和其他属于増值性的费用。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①就某个生产经营单位而言,增值额就是其商品销售额扣除规定的非増值项目后的余额,这个余额大体上相当于该经营单位活劳动创造的价值。
②就商品生产的全过程而言,一个商品从生产到流通各个经营环节的増值额之和,相当于该商品进入最终消费的销售总值。
(2)法定增值额
法定増值额是指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增值额,是相对理论增值额而言的。
从各国实践看,增值额不一定是理论上的增值额。法定增值额的意义在于:
①体现本国的经济政策。有些国家出于鼓励扩大投资的考虑,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
消耗掉,都可以一次性扣除;有些国家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全部不予扣除。
②统一计算税额的需要。只有从法律上规定增值额,才能保证增值税税额计算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3. 税法可分为哪些类型?
【答案】税法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税收实体法,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规定税收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我国现行的税收实体法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各个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
(2)税收程序法,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为保证税收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的,用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的法律规范。
(3)税收处罚法,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处罚的法律规范,是禁止性规范的一种。税收处罚法是界定并追究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法律责任是违法主体因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由于税收违法程度的不同,处罚的方式也有差异,一般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
(4)税收争讼法,包括税收争议法和税收诉讼法。在税收诉讼法中,又可分为税收行政诉讼法和税收刑事诉讼法。
4. 如何确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答案】消费税的计税依据需区分不同的情形加以确定,以下分别加以说明。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作为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其使用方向可分为两种情形,现行税法对其计税销售额的确定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①当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对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征税,只就最终应税消费品征税。
②当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其他方面时,视同对外销售,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a.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b.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的确定
对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确定计税销售额: ①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一般应按受托方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销售额;如果受托方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的,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计税销售额,但受托方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无销售价格或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受托方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
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为计税销售额。
②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销售额。
a.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b.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的确定
对于从价定率征收的进口应税消费品,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价格公式为:
②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价格公式为:
上述公式中所说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5)其他特殊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5.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如何确定征税?其税基如何确定?
【答案】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委托方为纳税人,受托方为代收代缴义务人,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的除外。
对于实行从价定率或复合计税办法征收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确定税基,即计税依据:
(1)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①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按受托方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为计税销售额;
②如果受托方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的,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计税销售额,但受托方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无销售价格或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③如果受托方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为计税销售额。
(2)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