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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613综合一(法理学、国际经济法学)之《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

【答案】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包括:

(1)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这是由中国国情、文化和传统决定的。

(2)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①宪法

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不仅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和胜利成果,而且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纲领。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的实施,是全国人民共同的神圣职责。

②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里是从作为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角度,也是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的含义的。

③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专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调整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力面的社会关系,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④地方性法规

按宪法规定的权限,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⑤自治法规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党的一项基本民族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按宪法规定,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它们除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权限外,还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治权,包括有权依据当地特点制定统称为自冶法规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但要报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

法规小能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只能在该自治地方有效。

⑥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设立经济特区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所实行的一项特殊政策,是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特别是利用外资和先进技术。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规章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但当它同其他法规、规章不一致时,特区则按其经济法规办事。

⑦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它们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能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本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相抵触,必须符合“一国两制”的精神,也只能在特别行政区有效。

⑧国际条约与协定

此处国际条约与协定特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

(3)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①习惯

人们的同一行为方式经多次重复实践而逐渐为多数人认可,谓之习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成文法(制定法),但在特殊情况下,也认可个别习惯。

②政策

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了完成一定时期的任务而制定的活动准则。它有国家政策和政党政策之分。国家的基本政策确定国家的大政方针,体现宪法的基本精神或直接在宪法和法律之中加以确认,无疑是当代中国法的重要渊源。

③判例我国不适用判例法。

2. 试比较一下在改革开放前后我国法律评价标准发生了哪些变化?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应当坚持哪些法律评价的基本原则?

【答案】(1)我国法律标准评价发生的变化

法的评价标准也就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改革开放前后我国的法律评价标准发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价值确认标准的变化

价值确认问题,即按一定的标准来确定什么样的要求、期待、行为或利益是正当的,是符合法律的理想和目的的,因而是值得肯定和保护的,同时,也要确定什么样的要求、期待、行为或利益是不正当的,是抵触法律的理想和目的因而是应当予以禁止和取缔的。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法律评价标准中确定了生产力标准和人道主义标准,改变了改革开放之前以阶级斗争为中心的价值标准。

②价值位阶的变化

法的所有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都是值得希求和珍视的美好事物,但是,并非所有有价值之物

都是等价的,它们之间在价值大小、高低、多少上可能是有所差异的。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1982年宪法的颁布以及立法法的公布,我国确立了以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的法律价值位阶。而在改革开放之前,由十文革时期对法治的大肆破坏和践踏,我国没有一套完整的价值位阶体系。

(2)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应当坚持的评价标准或原则

①生产力标准。在对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时,必须首先坚持生产力标准。也就是说,一种行为是应予保护还是应予废止,一项具体的法律措施是应予肯定还是应予否定,首先要根据其是否有利于我国的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是否有利于我国的综合国力的提高,是否有利于我国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而定。在一般情况下,生产力标准是通过法的目的价值来体现的。

②人道主义标准。这一标准的核心含义是:以人为本,一切政治、法律措施,一切社会活动,只有当它有助于实现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与能力的全面发展时,才是有价值的。以任何借口去粗暴践踏人权的行为,都是对人类尊严的裹读,都是不能为社会主义法制所允许的。我国法律除了规定对于所有社会活动主体的人格与尊严予以平等保护之外,还对刑事被告人的权利、残疾人的权利以及其他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予以特别保护,体现了人道主义的内涵。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人道原则是中国共产党所代表的先进文化在法律价值领域的生动体现和必然要求。

③现实主义原则。对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必须从社会实际出发,而不能从脱离现实的“美妙理想”出发,法律的价值评价标准的具体内容也必须根据现实需要的变化而加以充实和调整。反之,如果在进行价值评价时脱离本国的国情,无视现实条件所能够提供的资源、手段和可能性,就会“欲速则不达”,使社会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如果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发展,无视现实生活条件的重大变化而墨守陈规,则会阻碍法制与社会的进步。

④历史主义原则。对历史上出现过的各种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时,必须持一种历史主义的态度,即要站在历史发生的当时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历史,而不是站在“现在”用现在的眼光来看历史。某些在现在看来是无价值甚至是反动的东西,在历史上可能不一定如此,相反却可能是非常进步和有价值的。在研究中华民族法律文明史的时候,尤其应注意这一点,否则,必然导致历史虚无主义,它既可能引起“左”的错误,也可能引起右的错误。

3. 法治与法治国家的区别。

【答案】(1)法治与法治国家的概念

①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②作为一种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治理模式,“法治国家”是指国家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达到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法治理念得以实现,良好的法秩序得以形成。

(2)法治与法治国家的区别

①与“法治”的起源不同。“法治国”最初是个德国式的概念,它源起于康德、费希特等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