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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613综合一(法理学、国际经济法学)之《法理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法律责任的构成及其免责事由。

【答案】(1)法律责任的构成

①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

②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

③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

④主观过错

a.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b. 主观过错的种类

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2)法律责任的免责事由

①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②不诉免责。即“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

③自首、立功免责。即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④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⑤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协商同意的免责。

⑥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⑦人道主义免责。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2. 判断:监察机关是司法机关。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1)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当代中国,司法主体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所确认。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司法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根据这一规定,行政监察机关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是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是管理行政监察事务的行政机关。

因此,题干中的监察机关是司法机关的说法是错误的。

3. 简要说明授权法与授权立法的关系。

【答案】(1)授权法与授权立法的含义①授权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委托行政机关行使的制度。

②授权法是指立法机关在某项法律条文中规定,其施行细则由立法主体的同级政府或该法所规范事项的主管机关制定的法律。

(2)授权法与授权立法的联系

授权立法主要有两种:

①由立法机关作出一项专门决定,授权某主体制定某些本应由自己规定的事项,称之为“特别授权”;

②在某项法律条文中规定,其施行细则由立法主体的同级政府或该法所规范事项的主管机关制定,称之为“法条授权”。

由此可见,授权法是立法机关将某些立法权委托给行政机关的一种方式。

(3)授权法和授权立法的区别

①二者的时效不同

授权法是具体的法律,其生效和失效以及权限的规定均是立法机关在授权时予以界定。授权立法是以降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而追求一定的管理效率为代价的,有较为严格的限制:规定一定时间的限制,不是无期限的授予; 规定一定的事项范围,不能超越范围行使委托权力; 授权机关保留随时收回授权的可能。

②二者的性质不同

授权法是被授权机关制定相应法律和法规时所依据的法律,而授权立法是立法机关授予有关机关相应立法权的行为。

4. 如何认识和理解法律行为的结构?

【答案】法律行为的构成是需要一些条件的,这些条件称为“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法律规定的或通过法律解释确定的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

(1)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它们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①动机

行为是受一定动机支配的,法律行为也是如此。动机是指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法律行为的动机本身不是法律所直接调整的对象,但由于动机不同,行为人对行为的选择不同,可能产生不同的后果,法律则必须根据行为的后果,来考察和评价行为的动机。这种动机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除受需要的激励外,可能还取决于一定的行为情境和行为人的人格特性。从法律的角度看,行为动机的正当合法与否,与行为动机的善恶与否并非一一对应。一般而言,恶劣的行为动机既为道德所不尚,也为法律所禁止。然而,谈到善意的行为动机时,情况则较为复杂,有时候道德上善良的行为动机却在法律上可能受到否定的评价。

②目的

目的是行为的本质要素。它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有时候,法律行为的目的可能停留在行为人的心理层面,这需要通过从其行为的方式、情节或其他证据来推断其行为的目的。法律行为的目的往往采取表达的方式来体现,其表达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可以采取书面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的方式。在实际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由于受动机、认识能力、态度、价值观或情势所迫等方面的影响,对自己行为的表达有时候充分,有时候不充分,甚至出现错误的表达,产生“目的(或意思)”与“表达”之间的分离,这些情形都将决定对法律行为的定性,是分析法律行为有效或无效,合法或违法的根据。

③认知能力

法律行为的认定需要考察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行为目的的形成基于人的认知能力、水平,基于人对行为意义、后果的认识与判断。如果一个人根本无能力认识和判断行为的意义与后果,其行为就不可能构成法律行为。在法律上,正是根据人的认知能力的有无和强弱,而将自然人分为有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2)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又可称之为“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其大体上包括三个要素:

①行为

这是指人们通过身体、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的举动。行动,是法律行为构成的最基本的要素,它是法律行为主体作用于对象的中介及方式。法律行为之外在行动(行为)也大体上分为两类:

a. 身体行为。指通过人的身体的任何部位所做出的为人所感知的外部举动。

b. 语言行为。即通过语言表达对他人产生影响的行为。它又包括两种:

第一,书面语言行为,诸如书面声明、书面通知、书面要约和承诺、签署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