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武汉大学法学院685综合知识之宪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事先审查
【答案】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生效之前就对其合宪性予以审查的一类宪法审查方法。从立法的准备阶段到规范性法律文件颁布,司法机关都应到场参加,提出建议和意见,纠正违法的立法行为。立法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在司法机关监督审查的视线内。事先审查可以防患于未然,避免不正当立法的出台,避免造成社会关系的混乱,同时又维护了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2. 国家元首
【答案】国家元首是指一国的最高代表,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元首职权,是世界各国元首共同的重要特征。这些职权包括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统率武装力量权、任免官吏权、外交权、赦免权、荣典权等。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世界各国的元首制度划分为不同的类型:①根据国家元首行使权力的状态,可以把国家元首制度分为实位元首制和虚位元首制。②根据元首本身的组织机构,可以把国家元首制度分为个体元首制和集体元首制。
3. 附带性审查
【答案】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特定的诉案是附带审查的前提,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附带审查的对象。附带审查是美国、日本等一些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国家进行违宪审查的唯一方式。
4. 宪法结构
【答案】宪法结构是指构筑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首先,在一个国家里,各种不同的法律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宪法高居于各种法律之上,成为法律体系金字塔的顶点。其次,事实上,宪法结构指的是宪法形式的内部结构,而拥有较为精细内部结构的宪法形式只能是成文宪法典。从总体上来看,成文宪法的结构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为成文宪法的内容结构,即各种性质不同的宪法规范的排列次序; 二为成文宪法的形式结构,亦即成文宪法的体例。
5.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中华民国约法》
【答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共7章,包括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与附则,计56条。在正式宪法制定以前,有与宪法相等的法律效力。其内容主要是:
①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是资产阶级“主权在民”原则的体现;
②规定中华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③用专章规定人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④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
⑤在附则中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中华民国约法》是袁世凯窃取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后,为了实行个人独裁与专制,而炮制的一部宪法性文件。该约法彻底否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确认了封建军阀专制,从而为袁世凯复辟帝制作出了舆论准备。
6. 宪法的指引作用
【答案】宪法的指引作用是指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对公民、国家等主体的行为起到的导向、引路作用。这主要通过权利和权力的设定来实现。
7. 宪法渊源
【答案】宪法的渊源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既包括明示的宪法规范,也包括默示的宪法规范。被宪法制定者确认为可以承载宪法规范的法律形式才能成为宪法渊源。在世界范围内主要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欧盟宪章。在我国主要是指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典。
8. 批评、建议权
【答案】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批评权和建议权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而后者则是针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在我国,公民行使批评权和建议权的途径多种多样,有新闻报刊、来信来访、座谈讨论会等形式。
二、简答题
9. 简述宪法解释的效力。
【答案】(1)宪法解释效力是指一种对外部行为或规则的约束力。宪法解释效力是宪法最高性的必然要求,具有客观的效力范围与具体形式。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解释具有效力是一个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客观状态。其客观基础在于:
①由宪法的法的属性所决定的。现代宪法学确立了宪法作为法的基本框架,既然具有法的属性,对宪法的解释自然发挥法的效力。
②由宪法解释的对象所决定的。宪法解释是对宪法规范内涵的解释,规范所具有的对外的约束力通过解释活动得到具体体现,为宪法价值的社会化提供客观的基础。
③从宪法解释的目的看,只有通过宪法解释的效力,才能实现解释的目的,保持宪法规范与社会
现实之间的协调。
④从宪法适用与宪法解释的关系看,宪法解释发挥效力是宪法适用的前提条件与基础,如宪法解释不能发挥任何效力,就会造成宪法适用过程的不确定性与法律的空白,破坏整个宪政秩序的稳定。
⑤宪法解释是否具有效力不仅关系到个人基本权利的具体保护问题,同时直接关系到整个法律秩序的稳定,对社会经济、政治与文化的发展产生综合性的影响。
⑥从宪法规范的最高法律效力看,宪法解释效力的存在具有客观基础,即对规范效力的解释必然确立主观和客观的效力范围。
(2)对宪法解释的效力,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①第1种观点认为,宪法解释的效力与宪法典具有同等的最高效力,其理由主要在于:宪法解释不是创制新的宪法规范; 宪法解释是在宪法规范所提供的规范范围内进行的解释活动,小能脱离具体规范涵义。
②第二种观点认为,宪法解释的效力与普通法律效力相同,其主要理由是:宪法解释虽然以一定的宪法规范为依据,但并非对规范涵义的简单重复,实际上赋子了宪法规范以新的内容; 宪法解释具有一定独立存在的价值,具有发展规范的空间; 如认定宪法解释与宪法典具有同等效力,有可能面临宪法典与宪法解释之间不一致的问题,客观上出现宪法解释机关对其冲突进行判断的问题等。 ③第三种观点认为,宪法解释具有特殊的效力,指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规范作出的解释,既不能与宪法规范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不能等同于普通法律的效力,应处于低于宪法而高于普通法律的层次。
(3)根据宪法解释的性质与宪法规范的功能,可以认为宪法解释效力应处于特殊位阶,是一种综合性的效力体系,其效力低于宪法典,高于普通法律。其理由主要在于:
①符合宪法解释的性质与功能。宪法解释的本质是对已确定的宪法规范内涵的说明,旨在扩大宪法价值,使规范与现实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
②符合宪法规范最高法律效力的特点。如果宪法解释与宪法典效力相同,可能出现两者发生冲突的现象,无法保持规范内部体系的统一位阶关系,甚至会出现宪法解释权侵犯宪法规范价值的情况。宪法规范与被解释的规范的意义是不同的,被解释的内容与规则并不以独立形态存在,必须在原有规范统一体中发挥作用。宪法规范的存在是一种完整的体系,可以起到矫正因宪法解释不确定性而产生的缺陷的功能。
③从宪法制定权、宪法解释权与宪法修改权的关系看,宪法解释的效力应高于普通法律,发挥控制普通法律的功能。宪法解释体现了宪法规范中蕴涵的制宪者的意图与精神,有助于扩大宪法效力控制领域。在普通法律的制定与具体运行过程中,客观上同时存在宪法规范与依据宪法规范作出的解释,如与解释内容与规范相抵触,普通法律是无效的。
④如果把宪法解释与普通法律效力等同,逻辑上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宪法规范与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处于同一位阶,宪法解释失去对法律规范进行控制的功能,从而降低法律体系中宪法规范的地位。宪法解释效力的特殊性是客观存在的,应通过宪法解释建立实现宪法价值的有效机制,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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