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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延边大学法学院611法学基础综合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三省六部制

【答案】唐代实行三省六部制。“三省”是指中央最高三机关,即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其中中书省、门下省是天子之下最高的行政立法与审核机构。尚书省是国家行政的最高执行机构,它负责具体实行皇帝及中书省、门下省的命令或议决的法令,行使行政管理大权。“六部”是指尚书省之下所设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以尚书为长官,侍郎为副职,并设有若干属吏。六部分掌官吏,财政,教育、仪礼,军事,司法行政、审判,水利与营造等项工作。

2.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答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正式通过的宪法性文件。它的基本内容是宣告了中华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的成立,确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并确定以彻底实现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作为工农民主专政的基本任务,同时还规定了苏维埃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大纲虽然存在着某些“左”倾错误的规定,但它的制定和颁布,在中国宪政运动史上仍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

3. 《中国土地法大纲》

【答案】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16条。其主要内容是:①规定土改的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②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③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该《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也为新中国的土地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4. 推恩令

【答案】汉代为了强化中央集权,从景帝开始系统推行削弱地方藩国势力的政策。汉武帝时期颁布的“推恩令”实际上是通过改变地方藩国的继承制度进行藩国实力的分解和削弱。传统藩国的诸侯王位和封地只能由嫡长子继承,根据“推恩令”的规定,诸侯王死后,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他了弟分割王国部分土地为列侯,列侯归郡统辖。

5. 准五服以治罪

【答案】准五服以治罪是《晋律》首创,目的在“峻礼教之防”。它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近则定罪愈轻,反之加重,但有些犯罪,如卑幼盗窃尊长财物,则恰恰相反。这是自汉以来礼法合流的又一体现。以后历代律典均相沿用,明代更将丧服图列于律首。

6. 《明大浩》

【答案】《明大浩》是指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大浩一编》七十四条,《大浩续编》八十七条,《大浩三编》四十三条,《大浩武臣》三十二条,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共236条。明初,朱元璋仿周《大浩》之制,决定编纂《明大浩》用以“惩创奸顽’,、“警戒臣民”。“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浩》的重要指导思想。由于朱元璋的提倡与严令,《明大浩》盛行于洪武年间,但在朱元璋死后,由于《大浩》刑酷法严,建文帝以后被废除。

7. 张斐

【答案】张斐是魏末晋初人,西晋著名律学家。约与杜预、刘颂同时。晋武帝时任明法椽,曾为西晋《泰始律》作过注解。著有《律解》(二十卷)、《汉晋律序注》(一卷),均已失传。现仅存《晋书·刑法志》中所录他注《泰始律》后所上《注律表》。他和杜预对晋律的注解,为后世所沿用,常以“晋世张杜律”、“张杜之律”并称。

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为:①以礼率律。认为法律的核心是礼,这表现在晋律的体例上。②关于《刑名》的性质与作用。认为《刑名》之所以置于篇首,是因为“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之纲领”,是总的指导原则,而其余各篇则是《刑名》的具体运用。③立法必须以“理直刑正”为原则。“理直”即符合纲常礼教的要求,“刑正”即合乎封建法制原则,有罪必罚,罪刑相当。他认为,要使法律达到“理直刑正”,就应准确、简明、扼要,宽严适中。

8. 市易法

【答案】王安石变法时,为打破富商巨贾垄断市场,颁布市易法。主要内容包括:成立市易务,设置提举等官,招募行人、牙人,“平价”收购滞销货物; 国家拨出一百万贯作本钱,借贷或赊给务官、行人、牙人及一般商贩,但须“以地产为抵押”或以“金银作抵押”,半年或一年内还清; 外来商人可将难以脱手货物卖给市易务,或折合换取市易务其他货物。

9.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答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年12月1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共十四条.基本内容如下:确定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 规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 原则上确定农民的土地私有权; 极“左”路线在土地法中的表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在苏区彻底消灭了地主豪绅的政治统治和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从而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热情,初步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状况。通过土地革命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群众的

革命积极性。为土地革命和土地立法积累了丰富的斗争经验(包括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从而保证了以后的土地改革不走或少走弯路。

10.决事比

【答案】决事比是指汉代的判例或判例汇编。汉代“决事比”是由秦代的“廷行事”发展而来的。《后汉书·桓谭传》注:“比谓类例”,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又称“决事比”。凡“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 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因此到后来“比”的数量也很多。到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奸吏以此“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二、简答题

11.什么是“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这一原则与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有何异同?

【答案】(1)“亲亲得相隐匿”的含义

“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仟。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2)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了窝藏、包庇罪。窝藏、包庇罪是指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逸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范围为一般主体,没有排除亲属之间隐匿不应受窝藏、包庇罪规制的情形。

(3)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十日以下的拘留。”该条规定了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这就是说被告人的亲属也具有作证的义务,而不能隐匿其亲属的罪行。

(4)亲亲得相首匿与现行刑法和刑诉法中规定的异同

①相同点

三者的相同点在于在其适用时均存在例外的情形,具体表现如下:

a.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主要适用于除犯谋反、大逆之外时,亲属间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即在亲属犯有谋反或大逆罪行时,即便有该原则的存在,但亲属间的相互隐匿仍然构成犯罪,而且并不得适用该原则进行罪的减免。

b. 刑法中规定的窝藏、包庇的罪也有其适用的条件,即明知道是犯罪的人而仍为其提供隐藏住所,或帮助其逃逸或包庇的才构成犯罪。该罪在近亲属间适用的前提要求必须知道对方已经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