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选] 张某与王某是同村村民,二人约好一同外出打工,但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返家。途中在某火车站转车时,二人身上所带钱已所剩无几,看到车站附近有一杂货店,顿生邪念,商量去抢杂货店,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二把匕首。深夜,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二人即往店内挤,店内有数人在打麻将,见有陌生人来,即喝问“干什么的”?张、王只好连声说“对不起”,后被送到派出所。对本案的评价,错误的是()
张、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张、王的行为只构成非法进入住宅罪,不构成抢劫罪。张、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非法进入住宅,应当数罪并罚。张、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
问题:
[多选] 下列哪些属于教唆未遂,应以犯罪未遂论处()
甲教唆乙杀人,乙拒绝实施杀人行为。丙教唆丁杀人,丁尚未来得及实施杀人行为,即被抓获。张三教唆李四杀害王五,但在此之前,李四早已接受田某的教唆,已有杀害王五的决意,事后果然杀死了王五。周某教唆卢某入室盗窃,卢某却强奸正在房间里睡觉的女主人。
问题:
[多选] 关于此罪与彼罪的区分,错误的说法是()
甲使用暴力绑架乙之后,直接向乙索要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张三开办了一个砖瓦厂,其夜间也将工人长时间关闭在车间内强迫其劳动的,构成非法拘禁罪。李四因受刑讯逼供无法忍受痛苦而跳楼自杀的,逼供者构成故意伤害罪。丈夫与妻子吵架,在其极端愤怒时,剥光妻子的上衣,使其当众出丑的,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
问题:
[多选] 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表述,错误的有()
钱、赵二人共谋去某商场行窃,赵某留在商场外观望,钱某撬门进入,窃取了价值数万元的物品。钱某认为,放把火可以破坏现场。于是,在离开前用打火机点燃了商场内的服装。后钱某把放火一事告诉了赵某。二人都应构成盗窃罪、放火罪。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蒙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一狭窄街巷抢劫。张某叫李某把住街口,防止其他人进来,自己深入街巷,持刀抢劫了一妇女现金3000元。张某欲独吞此款,与李某会合时,对李讲:“这妇女身上一分钱都没有。”李信以为真。李不构成抢劫罪。被胁迫的人,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的,不成立胁从犯。李某教唆精神病人王某杀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而属于间接正犯。
问题:
[多选] 关于自首中如实供述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是拒绝提供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并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仍然成立自首。主犯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拒绝陈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只有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才成立特殊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中犯罪较轻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仍然属于自首。
问题:
[多选] 下列与犯罪故意有关的表述,错误的是()
防卫过当时,行为人的罪过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假想防卫的情况下,行为人应该有过失,不可能无罪。甲试图故意伤害乙,由于乙躲闪,匕首刺中了丙并导致其死亡。对乙而言,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对丙而言,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甲欲盗窃枪支,但只取得一般财物的,仍应成立盗窃罪。
甲犯1991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8年被假释,1999年犯强奸罪,应处8年有期徒刑。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9年刑满释放,2003年因交通肇事应判处有期徒刑1年。丙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1999年7月刑满释放,又于2002年5月犯抢劫罪,并将被害人打成重伤。丁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第4年犯故意杀人罪。
问题:
[多选] 甲先后犯三罪,一罪被处拘役;一罪被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一罪被处死刑,对其数罪并罚时()
只能判处死刑。体现了吸收原则。应当判处死刑并处罚金。体现了并科原则。
问题:
[多选] 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错误的是()
王某(男)与周某(女)长期通奸。王为达到与周结婚的目的,与周共同谋害其丈夫赵某。王向周提供毒药准备好,但周没有按约定的办法实施毒杀行为,而是将毒药抛弃,王某、周某都属于犯罪中止。犯罪分子自以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而自动停止犯罪,但客观上该犯罪不可能进行到底,不是犯罪中止。抢劫罪犯认为犯罪条件不成熟而停止犯罪的,是犯罪中止。基于杀人的意思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仍然受重伤的,行为人不是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