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错误的是() 王某(男)与周某(女)长期通奸。王为达到与周结婚的目的,与周共同谋害其丈夫赵某。王向周提供毒药准备好,但周没有按约定的办法实施毒杀行为,而是将毒药抛弃,王某、周某都属于犯罪中止。 犯罪分子自以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而自动停止犯罪,但客观上该犯罪不可能进行到底,不是犯罪中止。 抢劫罪犯认为犯罪条件不成熟而停止犯罪的,是犯罪中止。 基于杀人的意思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仍然受重伤的,行为人不是犯罪中止。
甲先后犯三罪,一罪被处拘役;一罪被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一罪被处死刑,对其数罪并罚时() 只能判处死刑。 体现了吸收原则。 应当判处死刑并处罚金。 体现了并科原则。
下列情形中,不属于累犯的有() 甲犯1991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8年被假释,1999年犯强奸罪,应处8年有期徒刑。 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9年刑满释放,2003年因交通肇事应判处有期徒刑1年。 丙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1999年7月刑满释放,又于2002年5月犯抢劫罪,并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丁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第4年犯故意杀人罪。
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表述,错误的有() 钱、赵二人共谋去某商场行窃,赵某留在商场外观望,钱某撬门进入,窃取了价值数万元的物品。钱某认为,放把火可以破坏现场。于是,在离开前用打火机点燃了商场内的服装。后钱某把放火一事告诉了赵某。二人都应构成盗窃罪、放火罪。 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蒙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一狭窄街巷抢劫。张某叫李某把住街口,防止其他人进来,自己深入街巷,持刀抢劫了一妇女现金3000元。张某欲独吞此款,与李某会合时,对李讲:“这妇女身上一分钱都没有。”李信以为真。李不构成抢劫罪。 被胁迫的人,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的,不成立胁从犯。 李某教唆精神病人王某杀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而属于间接正犯。
关于此罪与彼罪的区分,错误的说法是() 甲使用暴力绑架乙之后,直接向乙索要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张三开办了一个砖瓦厂,其夜间也将工人长时间关闭在车间内强迫其劳动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李四因受刑讯逼供无法忍受痛苦而跳楼自杀的,逼供者构成故意伤害罪。 丈夫与妻子吵架,在其极端愤怒时,剥光妻子的上衣,使其当众出丑的,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
关于自首的说法,不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