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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616国际经济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有哪些形式,其主要含义是什么?

【答案】境外上市是我国企业进入国际证券市场和利用国际资本的一种重要方式。境外上市从操作上可具体分为:

(1)境外直接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是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发行外资股并在境外上市。因上市地的不同,现境外直接上市外资股己有H 股、N 股、S 股,即分别在香港、纽约、新加坡上市的外资股。

(2)通过控投公司间接上市通过控投公司间接上市是指国内企业通过在境外注册一家控投公司,对国内希望到境外上市的企业控投,由该境外控投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并将所筹资金投资于国内企业,从而达到国内企业到境外间接上市的目的。

(3)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国内企业通过收购已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即空壳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股权,然后注入国内资产和业务,以达到间接上市的目的。

(4)通过存股证间接上市

存股证又称存托凭证,是一种可以流通转让的、代表投资者对境外证券所有权的证书,它是为方便证券跨国界交易和结算而设立的原证券的替代形式。

2. 简述不违法之诉。

【答案】不违法之诉,又称非违约之诉,是WTO 争议解决机制特有的概念,指在WTO 成员国经济贸易交往中,一缔约方所采取的措施没有违反GA TT ,但如此项措施给另一缔约方根据GA TT 可能得到的利益造成损失,则受损方有权提起WTO 争端解决,以使采取措施的一方承担由此给另一缔约方造成的损失。

(1)不违法之诉的起源

不违法之诉产生于世贸组织争议解决机制起源之初。根据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 TT )的第23条,争端产生的条件是一缔约方根据GA TT 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得到的利益由于另一缔约方的原因在丧失或受到损害(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也就是说,争议提起的依据是缔约国根据GA TT 应当得到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丧失,而不是取决于对GA TT 项下所承担的法律义务的实际违反。

(2)不违法之诉的发展

①“利益的损害或丧失”含义的确定

1952年澳大利亚与智利硫酸按争端案,正是澳大利亚所采取的补贴措施导致了智利产品销售额的下降,进而抵消了澳大利亚给予智利消免关税的待遇使智利向澳大利亚的出口增加的利益,补贴使关税减让带来的好处丧失殆尽。

GA TT 工作组在该案中对“利益的损害或丧失”作出了解释:“包括受到贸易伤害的缔约力一对造成伤害的缔约方提起的申诉,其依据是该受到伤害的缔约方在与该造成伤害的缔约方进行谈判是‘不能合理预见到’的伤害。”因此,这里所采用的是合同法上的“合理预见”(reasonable expectation )的理论。

UDSU 对小违法之诉的继承

WTO 的DSU 基本上原封不动地把GA TT 第23条第1(b )款规定保持下来,纳入DSU 作为

第26条。这就是说,使这个“不违法之诉”适用到所有WTO 新的立法领域,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GA TS )和知识产权协定(TRIPS )以及WTO 对GA TT 1994的各补充协议,例如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等。

(3)对不违法之诉的评价

①不违法之诉在双边贸易协定中基本上是一种外交手段的延伸和运用,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救济,与GA TT 中的规定有本质的区别。

②就其基本指导思想来说,不违法之诉在GA TT 争端解决的目的是维护贸易利益平衡,而不是一定寻求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是非曲直,这既是先前双边贸易协议中包含此条款的初衷,也是GA TT 争端解决机制的一贯指导思想。显然,这一点和目前的WTO 有显著的不同。由于当时国际贸易法律以及相关国际贸易组织的不完善,导致具有浓重外交色彩的不违法之诉得到继承并从双边走向多边。

③根据DSU 条文规定,不违法之诉的覆盖范围极大,把违法之诉遗留下的任何死角都囊括了,没有任何条文对其限制,在理论上不违法之诉的救济范围是无限的,GA TT 的起草者试图在程序法上对这类措施做出必要的规范,即以无限的程序法救济来弥补有限的实体法规范。但是,这种无限的程序救济也难免留下了一些内在问题,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其内在的模糊性和遭滥用的可能性,最终导致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暴露出很大的问题。

3. 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有哪些?

【答案】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1)国际税法的国内法渊源

国际税法的国内法渊源部分,包括各国政府单方面制定的可适用于对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价值征税的所得税法和一般财产税法,以及在普通法系国家法院作出的税务案件判例。它们在调整国际税收关系中的主要功能和作用,在于确定国家对跨国征税对象的税收管辖权、征税范围和程度以及课税的力一式和程序。

(2)国际税法的国际法渊源

国际税法的国际法湃}源部分,主要指各国相互间为协调对跨国征税对象的课税关系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性的国际税收条约和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普遍遵行的税收国际惯例。它们的主要作用在于协调各国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和确立国际税务行政协助关系。

国际税法的这两部分法律渊源虽然各自的主要功能、作用有别,但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却是彼此配合作用、互相补充渗透,共同实现对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调整。

4. 试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答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这样就产生了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如下规则:

(1)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①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各国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是当事人的国内法(买方国家的法律或卖方国家的法律),也可以是第三国法律; 可以是与合同有联系的,也可以是与合同并无联系的法律(有些国家不允许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无联系的法律); 可以是国际公约,也可以是国际商业惯例。

②买卖合同应受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的管辖,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者必须根据全部情况,能够从合同的规定和当事人的行为推断出来。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可以仅适用于合同的某一部分。

③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必须是善意的、合法的,并不得与公共利益相违背。

(2)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

在当事人未选择买卖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合同应受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的管辖。

(3)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

下列情况下,买卖合同应受订立合同时买方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管辖:

①合同是由当事人亲临该国进行谈判,并在该国签订的;

②合同明示规定,卖方必须在该国履行其交货义务;

③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且是同由买方邀请其来投标的人签订的

(4)拍卖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法律

凡属以拍卖方式或在商品交易所内进行的买卖,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只有在不被拍卖地国或交易所所在地国法律所禁止的范围内,方可适用于其合同,如果当事人对应适用的法律没有作出选择,或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为上述国家所禁止,则应适用拍卖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的法律。

5. 简述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一般国内法措施。

【答案】各国税法上的一般性措施,对于防止和控制纳税人的国际逃税和避税行为,都具有积极的作用。这类一般性法律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