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民间借贷意指未纳入监管当局管理范围的资金拆借活动。依据不同的标准,民间借贷分为生产经营性借贷和生活性借贷,吸储型借贷和不吸储型借贷等多种类型。由于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灵活性、本地化和低成本的优势,在我国现行金融环境中可有效满足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其存在有必然性。但民间借贷不可避免地蕴含有金融风险,有危及经济安全的隐忧,亟需在法律上予以规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处在发展变化之中,现阶段存在规制无力、绩效低下,体系混乱、位阶过低,刑法依赖、堵多于疏等问题。美国、日本、孟加拉国等境外民间借贷的监管实践,说明应当变堵为疏赋予民间借贷相应法律地位、根据民间借贷不同的形式实行精细化监管、保持民间借贷原有优势引导其规范化发展,可资我国镜鉴。参考境外实践经验和相关金融监管理论,通过构建一个兼顾政府监管者、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三方的利益均衡模型,找到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对重大风险点实施法律规制,可实现对民间借贷的有效规制。
为解决现存问题,我国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应确立效率优先、兼顾普惠、安全有序的理念,采用分类规制、重点监管的规制路径,完善配套法律制度,实现民法上的契约治理,行政法上的适度监管。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应注重对借贷区域、利率与资金来源的管制,并为民间借贷主体转型升级预留法律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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