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民为国本,食为民天。”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质量、财产安全、健
康状况,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国家安定
的基本保障。食品安全问题是民生问题,更是事关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和社会和谐
及稳定的政治问题,食品安全对国家的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可见一斑。食品
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对人民群众、社会和国家都造成了不小的损失。食品安全事
故发生后,为了阻止不安全食品继续流入市场,避免造成不可预期的严重后果,
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快速度、最全面的召回这些不安全食品尤为重要。召回实施
中企业无疑是食品召回过程中的主体,但企业可能会因为其主观上的经济性和客
观上食品召回的复杂性,延误、逃避食品召回。政府作为食品召回的监管机构,
依靠自身的强制性和信息掌握的全面性,参与食品对召回的成功实施有重要的指
导意义。
虽然我国已完善了食品安全相关机制,严肃的查处重大安全事故并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任,并于2013 年国家重组了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对食品药品的安全进行
了专项的整治,尤其在婴幼儿奶粉的监管上按照药品管理办法严格要求。在不断
地努力下,重大的安全事故比上年相比减少了16.9%。在2013 年十八届三中全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深化行政执法体制
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
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
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
阶段,经济发展、结构调整的阵痛期,我们应当认识到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管理
的不足,尤其是在的食品召回制度建设上还很薄弱,面临着极大的挑战。根据十
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我国要构建一个全方位、系统而深入的召回体系。这个召
回体系的建立是复杂、艰难的过程,会遇到许多无法考虑到的问题,但食品召回
又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社会稳定,政
府的严格的监督和正确的引导也就极为关键。
2014 年在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建立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的全程监
管机制、社会共治制度和可追溯体系,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食品药品安
全监管体制。严守法规和标准,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报告中提到的目标,在我
国并没有完全建立,需要政府、社会、企业的共同努力。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在食品召回管理中政府所做的还有很多不到位,在对政府责任与食品召回进行全
面、具体的分析,并提出政府责任责任缺失及完善的建议。本文将从从以下几个
部分进行诠释:
第一部分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是文章的基础部分。主要描述食品召回背景
的基础上,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研究思路等;并对文中涉及到概
念及理论基础处进行了具体的描述,为下文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包括第三、四章,这一部分主要对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澳大利亚、
加拿大三国食品召回体系进行分析,总结三国食品召回的经验。并阐述我国食品
召回的必要性的分析了作为监管主体——政府的具体责任。
第三部分是第五、六、七章总结出食品召回管理中政府责任的缺失,并分析
了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建设的现状及国外政
府召回管理的经验,对如何完善我国政府在食品召回管理中的责任缺失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