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财经大学保险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衍生工具监管
【答案】衍生工具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从事衍生工具活动的监管。衍生工具是一种金融资产或负债,也是一种金融合同,它包含多种形式,如远期、期货、期权、认股权证、掉期和综合安排等。保险公司在涉及衍生工具的活动中,必须重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量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衍生工具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点:①保险公司必须明确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风险管理职责; ②保险公司必须建立有效的衍生工具风险管理系统; ③保险公司必须对衍生工具活动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审计; ④保险公司必须提供有关衍生工具活动的充分信息。
2. 比例给付条款
【答案】比例给付条款,亦称共保比例条款。在健康保险中,由于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不存在是否足额投保问题,同时由于健康保险的风险不易控制,因此,在大多数健康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支出均有比例给付的规定,即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办法。比例给付,既可以按某一固定比例(例如,保险人承担70%,被保险人自负30%)给付,也可按累进比例给付,即随着实际医疗费用支出的增大,保险人承担的比例累计递增,被保险人自负的比例累计递减。这样规定,既有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解除其后顾之忧,也利于保险人对医疗费用的控制。
3.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答案】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内容用词模糊、有歧义,因而在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争议,由法院或仲裁人对争议内容或用词进行解释时所遵循的主要原则。主要解释原则有:①文字解释原则; ②意图解释原则; ③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④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⑤补充解释原则。
4. 融通资金功能
【答案】保险公司把积累的暂时不需要赔付或给付的巨额保险基金用于短期贷放或投资,这种把补偿基金转化为生产建设基金资金的能力,就是保险公司的融通资金功能。很显然,保险公司的这种融通资金的功能是基于保险公司掌管保险基金的功能,或者说是后者的派生功能。
融资功能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它可以极大地降低保险公司整体经营和积累保险基金的机会成本,实现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增加保险公司盈利,同时,还可为降低保险费率提供物质条件。所以,融通资金功能是保险公司的基本功能之一,也是保险公司之所以被称为金融机构的条件。
5. 纯粹风险
【答案】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及人的生老病死等,均属此类风险。
二、简答题
6. 简述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答案】责任保险是在被保险人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以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赔偿为保险事故,其保险金额即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所赔偿的损失价值。
从实践来看,责任保险的发展与一国经济的发展水平、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是有密切联系的。责任保险的基础是健全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与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我们可以通过与财产保险和民事损害赔偿的比较来认识责任保险的特点。
(1)责任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关系
虽然责任保险属于广义财产保险的范畴,但在本质上还是具有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的特点: ①从保险标的来看
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它不是实体财产,故没有保险价值可言。因此,其保险金额的多少,是由当事人依照需要约定的,没有超额保险之说。
②从保险事故来看
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一方面需要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负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又需要被保险人收到赔偿请求,两者缺一不可。因此,责任保险虽以被保险人对于第一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但如果该项赔偿责任虽已发生,第三者却并没有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则被保险人仍无损失可言,保险人也不必对此负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只有在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时,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
③从保险目的来看
在狭义的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所赔偿的是被保险人自己的经济损失,即赔偿前提只是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受损失,赔款也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并归被保险人所有; 而责任保险的目的主要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对第三者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损失,而不是补偿由保险事故所导致的被保险人自己的财物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直接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利益,间接保障的是第三者的利益。
(2)责任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
责任保险所承保的对象主要是致害人依法应负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法律责任。所谓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某种侵权或违约行为的发生而需依法承担的一定的法律义务。这种义务的特点在于,它的产生必须以一定的义务之存在而又被背弃为前提,一般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法律责任则主要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过失责任
和绝对责任两种。
①过失责任
过失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因任何疏忽或过失而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或违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而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时,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过失责任可因“作为”而导致,也可因“不作为”而导致。即你做了一件你不应当做的事情,或者没有做一件你应当做的事情,由此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过失的直接后果往往是使无辜的他人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向致害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这种要求也应当为法律所保障。因此,过失责任是责任保险所承保的主要责任风险。
②绝对责任
绝对责任是指不论行为人有无过失,根据法律规定均须对他人受到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在这里,损害后果或事实是确定民事责任的决定性因素。换句话说,在一起民事损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人自己故意所致,其人身损伤或财产损害就必须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法学上的这一原则实际上是为了使公众得到更充分的完全保障,它显然与一般的民事损害赔偿原则(以过失为条件)有本质的区别。
总之,责任保险一方面剔除了故意行为所致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将故意行为列为除外责任,因而缩小了致害人转嫁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另一方面,它又可以扩展无过失责任的承保,超越了民法中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因此,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不能等同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7. 不可抗辩条款产生的原因?
【答案】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议条款,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内,从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在人身保险中,和整个商业保险所应遵循的原则相同的是,强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一旦投保人没有履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有权解除合同。该条款的规定将保险人的这个权力限制在一定期间,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防止保险人滥用最大诚信原则,随便解除保险合同。超过可抗辩期的保险合同,只有投保人有权终止,而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合同。该条款也适用于保单失效后的复效,复效的保单在2年后也不可抗辩。
不可抗辩条款产生的原因:首先,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工具,须保护保险金受益人的利益,尽可能地维系保险关系的存在。订立人寿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一般都指定其家属或其他受扶助的人为受益人,这些受益人对将来支付的保险金有期待权,因此,人寿保险常涉及这些人的生计安排,若不规定一个抗辩权丧失期间,使得受益人无反证的机会,从而丧失怜恤之道。而且人寿保险合同为长期合同,若已成立多年,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而行使解除权,致使被保险人因年老体衰而难以获新保险。甚或出现保险人在明知不实告知义务的存在而仍签订合同,以图投保人缴纳多年保费后,而抗辩拒付保险金,显然有失公允。其次,从保单金融功能来看,以人寿保单所体现的保险金请求权为质,而设定质权,向第三人借款,若保险合同订立二年后,发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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