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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疆财经大学702法学综合(法理、行政法、民诉)之民事诉讼法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

【答案】(1)法院调解原则的概念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合意解决的诉讼活动和方式。

(2)法院调解原则的特征

我国的法院调解具有以下特征:

①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相互协商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②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

③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结案方式。

(3)法院调解原则的内涵

法院调解原则是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在调节过程中都应遵守的原则。“自愿”、“合法”是法院进行调解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①自愿原则,是指调解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当事人真实的意愿。调解的自愿原则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含义:

a. 程序意义上的自愿。程序上的自愿,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法官提出建议,但是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人民法院不能强制进行。

b. 实体意义上的自愿。实体上的自愿,是指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出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得有任何强迫的成分。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但是该方案也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②合法原则,是指法院的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调解的过程必须合法,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据此,调解的合法性原则也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a. 程序合法。指为了保障程序公正,调解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范进行,不得因调解而违反程序性规定。

b. 实体合法。指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合法,不应当违反实体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 简述地域管辖的类别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答案】(1)地域管辖的类别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地域管辖的作用在于确定同级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主要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四种。

(2)相互关系

①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三者都具有不同的特质,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都具有存在的必要性。一般地域管辖在性质上为属人管辖,以法院辖区与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而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在性质上属于对事或对物管辖,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法律事实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联结点。其设定目的在于考虑到民事诉讼中某案件在诉讼标的诸要素上具有特殊性,如果遵循普通地域管辖的规则,确定与当事人所在地有辖区隶属关系的法院为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则不免会发生既不能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又不能方便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审判的情形。

②就特殊地域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的关系来讲,两者实质上系竞合关系。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并不排斥一般地域管辖的适用,也无适用上的先后之分。也就是说,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依诉讼标的诸要素所确定的法院固然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也同时拥有管辖权,两者之间实际上为一种选择适用的关系。而具体选择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则完全取决于原告的意愿。专属管辖则是由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具有极强的排他性。它不仅排除对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而且还完全排除了当事人对管辖的协议变更,其实质在于对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一律适用法律的规定。

3. 简述查封、扣押的特点和原则。

【答案】(1)概念分析

①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执行标的物加贴封条就地或异地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的一种执行措施。

②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执行标的物运送到指定的场所,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执行措施。

(2)查封和扣押的特点

查封和扣押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①查封、扣押是为拍卖和变卖做准备的临时性、控制性的执行措施。

②查封、扣押的实质在于限制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处分权。

③查封、扣押解除了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占有。

(3)查封、扣押的一般原则

①公示原则。执行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根据该财产的属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将查封、扣押的情形公之于众,以使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及其他执行法院和执法机关知晓查封、扣押的事实。

②价值相当原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③禁止重复查封、扣押原则。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后,任何单位包括其他法院不得对该执行标的物在进行查封、扣押,否则后来的查封、扣押行为无效。

④查封、扣押财产豁免原则。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酌定某些特定财产不得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4. 简述执行和解与诉讼调解的异同。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即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

②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规劝,促使其对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

(2)执行和解与诉讼调解的相同点

①都要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②调解的结果都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表现出来或者由有关人员记入笔录。

(3)执行和解与诉讼调解的区别

①所处的程序不同,执行和解发生在执行程序中,而诉讼调解发生在法庭审理程序中,即狭义上的诉讼程序中;

②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诉讼调解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执行和解中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则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请求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5. 民事执行终结的情形。

【答案】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因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申请人提出和撤销申请都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表现。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以有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实践中这些情形主要有:

①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程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②当事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而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