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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850法学综合(二)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督促程序的特点。

【答案】(1)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

(2)督促程序的特点

与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自己的特点:

①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具有特殊性。督促程序的适用仅限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

②督促程序的开始和终结具有特殊性。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人民法院只需对债权人的申请作形式上的审查就可受理并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发出后15日内,债务人如果依法提出异议或者主动履行债务,则支付令自行失效。

③督促程序是简略式程序。法院按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采取书面审查原则,不进行实体审理,也不传唤债务人到庭及调查取证。法院仅是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事实、证据进行单方面的审查。审判组织上采用独任制形式,审级上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如果债务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具有执行力。如果债务人提起了书面异议,则督促程序结束,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

2.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答案】(1)第二审程序的含义

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因当事人提起上诉而开始,所以第二审程序又称为上诉审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故又称之为终审程序。

(2)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在我国两审终审的司法体制下,第二审程序具有纠正错误裁判、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的功能。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第二审程序的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①设立第二审程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第二审程序,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的错误提出意见,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陈述自己的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对第一

审裁判是否正确进行审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②设立第二审程序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和对第一审裁判的审查,可以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问题,加强审判监督,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③设立第二审程序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上级人民法院通过第二审程序,维持正确的第一审裁判,纠正错误的第一审裁判,有助于严肃执法,维护司法权威和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并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法律的发展。

3. 简述财产保全的程序。

【答案】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而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关于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应按以下程序具体操作:

(1)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4)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 第二审法院对不服判决提起的上诉案件应如何裁断?

【答案】第二审法院对不服判决提起的上诉案件所做裁断类型如下: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2)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经过审查,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可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第二审法院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4)对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如认为有错误,应当由第二审法院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审理或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5.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答案】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相互关系是决定诉讼形态的重要因素。由于民事诉讼是在处分权与审判权的相互作用下逐步展开的过程,如何合理界定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界域范围,便成为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课题。处分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

为以下几个方面:

(1)处分权制约审判权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直接决定法院审判权运作的起点、范围与终点。审判权的启动取决于当事人的起诉行为;审判权的作用范围通常受制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提出的事实、证据的制约;审判权也往往会因当事人撤诉、放弃诉讼请求、自行和解等而停止运行。这些都体现了处分权对审判权的制约。当然,处分权对审判权的制约存在程度上的差异。某些处分行为直接产生相应的诉讼效果,而无须审判权的介入。而另一些处分行为虽然也对审判权构成了制约,但不具有绝对性,需经法院审查批准后才能产生预期的诉讼效果。

(2)审判权监督处分权

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对当事人的处分权也具有监督作用。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法院应通过行使审判权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

(3)审判权应保障处分权的行使

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有赖于法院审判权的保障。一方面,审判权应指导处分权的行使。另一方面,应防止审判权的过度扩张。

在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贯穿于从审判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并对诉讼的进程产生重要影响。作为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之一,处分原则的确立是由民事权利的性质决定的。民事权利属私权利,通常情况下,它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无直接的关联,国家无须对此进行干预,而应允许平等的民事主体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这种实体法领域的自由处分权也必然要在民事纠纷的司法解决过程中得到延伸。

6. 简述执行异议。

【答案】(1)执行异议的含义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

(2)执行异议的主体

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3)执行异议的事由执行异议的事由,包括:

①对于执行命令不服;

②对于执行的措施方法不服;

③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④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

(4)执行异议的程序

①异议的提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符合异议条件时,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②管辖法院。对于执行异议,实行专属管辖,由实施强制执行行为的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