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岛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经济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商业广告
【答案】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介绍所推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广告。商业广告是人们为了利益而制作的广告,是为了宣传某种产品而让人们去喜爱购买它。商业广告之目的只是替产品或劳务对大量潜在顾客或顾客在同一时间送达“销售讯息”。商业广告的类型多种多样,包括商品广告、劳务广告、声誉广告等。
2. 实质课税原则
【答案】实质课税原则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表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的要素,以求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
3. 社会中间层主体
【答案】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也被称为非政府公共组织或者机构、准公权力主体。它在某些方面承担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一定职能,具有中介性、公共性、民间性、专业性的特征。
4. 经济法体系
【答案】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不同的经济法部门各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各有自己的特点,但又相互关联、彼此依赖,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就纵向结构而言,经济法体系是层次分明而不是杂乱无章的; 就横向结构而言,经济法体系是门类齐全而不是残缺不全的。
5. 增值税
【答案】增值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它是商品税中的核心税种,对于保障财政收入、避免重复征税、保护公平竞争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从总体上看,增值税主要是对货物的销售征税。
6. 经济法的制定
【答案】经济法的制定是指狭义的经济立法,也即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创制活动,与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相并列。而“经济立法”一般是从广义上进行理解的,只要是对经
济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均为广义的经济立法。“经济立法”偶尔也被用来专指狭义上的“经济法的制定”。经济法的制定具体是指,在经济法范畴之内有权机关起草、审议、通过或否决、批准、颁行、修改、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经济法的适用作出司法解释或提出指导意见的活动。
7. 强制性交易行为
【答案】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斥其他经营者的行为。公用企业是实施该行为的特定主体; 其他处于公平交易地位的经营者的商品是公用企业强制性交易行为的客体; 公用企业的行为带有强制性,使被强制者难以抗拒,不得不服从安排与他人交易。
8. 探矿权
【答案】探矿权,是指按法定的程序取得勘查许可证,在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内和有效期限内,对批准的矿种及其伴生、共生矿产进行勘查的权利。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勘查主体为探矿权人。
二、简答题
9. 简述产品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
【答案】(1)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产品责仟包含在广义的“产品质量责仟”概念中,仅限于因产品缺陷招致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发生的特殊侵权责任。两者是属概念与种概念的关系,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2)一般认为产品责任的性质是民事责任中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但也有学者认为是一种合同责任。
(3)我国产品质量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的立法模式。产品质量法允许对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适用过错原则,在有关一般质量担保和瑕疵责任的条款中也适用过错原则。对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生产者以及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生产者的销售者,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0.简述我国企业的法定分类。
【答案】(1)国有企业,是由国家出资兴办的,其全部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企业。
(2)股份制企业,企业的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
(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合作及集体所有制企业:
a. 合作社企业,是指按照合作社组织方式依法设立并运行的经济组织。
b.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出资举办的企业。
c.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一种以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相结合作为其成立运作基础的经济组织。
(6)私营企业,指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有法定数额以上的雇工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7)联营企业。这是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 或者是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8)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9)港、澳、台投资企业,指港、澳、台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内地举办的企业。
11.简述企业设立登记管理制度。
【答案】企业设立登记管理制度包括企业登记的范围、管辖和程序。
(1)企业登记的范围
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要进行营业登记。
(2)企业登记的管辖
企业设立登记的管辖主要涉及管辖的机关以及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企业设立的管辖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管辖层次分三级,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3)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
①企业设立登记的申请
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必须提出设立登记的申请。企业设立登记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法律要求说明开业登记的全部事项。
②企业设立登记的审查
a. 形式审查
其主要任务是审查申请人应依法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应填报的各种表格数量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形式上的审查为实质上的审查创造条件。
b. 实质审查
即对企业设立申请人所填报的各项登记事项和提交的登记申请书、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具备企业设立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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