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701法学综合(一)之宪法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
【答案】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杳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在宪法监督中,有此国家由普通法院或特设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审查违宪案件,这种宪法监督方式称为宪法诉讼。
2. 人大的任期
【答案】人大的任期是指担仃国家权力机关的期限。全国人大的仃期由宪法规定。第一、二、二届仃期为4年,从第四届全国人大开始任期改为5年。为保证全国人大工作的衔接,全国人大任期届满前的两个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在遇到不能选举的非常情况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2/3以上的多数决定,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3. 不成文宪法
【答案】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不成文宪法存在于习惯、法院判例、制定法或若干宪法性文献中,所以,不成文宪法不在于没有文字形式的宪法规范,而在于它没有一部称为宪法的制定法。不成文宪法富有弹性,适用性较强,能够被较好地运用以化解宪法争端,并且一般不会出现成文宪法时常面临的宪法危机。英国宪法就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4. 选举制度
【答案】选举制度是指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广义选举制度包括选举代议机关代表与特定公职人员的制度,选举主体与范围比较广泛。狭义选举制度是指选民依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议机关代表的制度。我国采取的是狭义选举制度概念。
二、简答题
5.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我国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如何?
【答案】(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其地位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它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在全国人大每次召开
会议时,它要向全国人大作出自上次全国人大会议以来的工作报告。全国人大会议对它的报告要作出决议。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会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②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全国人大的部分职能,对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而这些机关要对它负责并报告下作。
(2)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置的原因
全国人大设立常委会的主要原因是全国人大代表数量较大,且不是专职,每年一般仅出席一次例会,在闭会期间难以实际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因此,在全国人大中再选举产生一个小型的、人员有较强的稳定性、能代表全国人大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常委会显然符合现实国情。
6. 简述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
【答案】行政、立法和司法是政治体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三个部分,这三者的关系构成了政治体制的基本内容。根据港澳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原则,其三者的关系应当是:司法独立、行政主导、立法与行政既制衡又配合。
(1)司法独立
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对特别行政区的安定和发展有重要作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独立包含两个方面:
①独立于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外,其活动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法官虽由行政长官任命但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相关审议庭的建议将可免职。
②独立于内地,不受内地任何部门包括各级司法机关的干预。
(2)行政主导
行政主导体制就是以行政长官为权力核心,具有较高地位及广泛职权,并在特区的政治生活中起主要作用的政治体制。行政主导具体体现在:
①行政长官有较高法律地位。
行政长官地位高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代表特区向中央负责,有权从特区整体利益出发,协调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关系,可以签署法案、预算案,提名主要官员,仟兔行政会成员,代表特区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等。
②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行政长官领导政府,决定政策发布,发布行政命令,决定政府官员是否向议会作证或提供证据。
③行政长官在立法程序中有重要作用。首先,行政长官有立法创议权:凡是涉及公共收支、政府体制、政府运作的议案,属于政府的专属提案,且政府提案后优先列入议会议程; 其次,立法会的法案由行政长官签署并公布。
④行政长官在司法领域中的作用。
行政长官享有对法官的任免权。法院审理案件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时,应取得
行政长官的就该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此外,行政长官享有特赦或减轻刑事罪犯刑罚的权力。
(3)行政与立法既制衡又配合
①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中,行政与立法的制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a. 行政长官的相对否决权。行政长官对立法会通过的法律虽然没有绝对否决权,但行政长官若认为该项法律不符合本特区的整体利益,可以拒绝签署并在3个月的时间内将原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b. 解散立法会。对于行政长官发回重议的法案,如果经立法会以不少于全体议员2/3的多数再通过,而行政长官拒绝签署,则行政长官可以解散立法会,重新组织选举。另外,如果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的重要法案,行政长官也可以解散立法会。当然,行政长官行使解散权也要受到一定限制:首先,行政长官应先进行协商,若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时,方可解散立法会; 其次。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之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 再次,行政长官在其一届任期内,以解散立法会一次为限。
c. 政府必须遵守立法会通过的法律并向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的生效法律,定期向社会作施政报告,答复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d. 行政长官任免终审法院院长、高等法院院长,事先须经立法会同意。
e. 对行政长官不签署而发回重议的法案,立法会经全体议员2/3多数再次通过时,除非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必须签署。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法案而解散立法会,如果新选出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则行政长官必须解职。
f. 弹幼行政长官。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读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劫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②立法与行政的配合
制约是手段,配合是目的。配合的主要机制是行政会制度。行政会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行政会委员的构成是复合的,其中本身就包含一部分立法会议员。行政长官的很多行动都要以听取行政会的意见为必经程序,否则无效,行政长官虽可不听多数意见,但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7. 违宪审杳的基本内涵包括一些什么内容?
【答案】违宪审查的基本内涵包括如下内容:
(1)违宪审查通常只能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进行。在承认法律文件可能违反宪法的前提下,就需要确定进行违宪审查的主体。而具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常是山宪法明确规定的,只有美国为例外,美国宪法中井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国家机关实施违宪审查,而是由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通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由普通法院实施违宪审查的先例的。各国宪法在确定违宪审查的主体时,通常考虑到本国的政治理念、政治体制、法律传统、法系、历史传统等因素,因此,各国违宪审杳的主体并小是单一的,而是呈现多样化的现象。
(2)违宪审查具有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基于违宪审查的特殊性,违宪审查具有不同于立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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