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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701法学综合(一)之民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健康权

【答案】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健康权主要表现为健康保持权,即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态不受侵犯的权利。自然人的身体及其生理机能的健康关系到劳动能力的状况。

2. 抵押权

【答案】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抵押财产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财产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抵押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或权利。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上设定的,须债权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进行约定。在这一点上,它与依法律规定当然地产生的留置权有所不同。

3. 民事责任

【答案】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有以下特征:①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民事责任是应由责任人承担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③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力一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 ④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 ⑤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4.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答案】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的条件时生效。通说认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外,其他民事行为均可以由行为人设定条件,以此来限制民事行为的效力,从而满足行为人的各种不同需要。民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包括:①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②应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③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④应是合法的事实。

5. 人格

【答案】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生理活动能力的安全以

及公民和法人的人身专有标志、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等各种具体的利益和自由,是人格权应该保护的全部内容。

6. 债权与请求权

【答案】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它是与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权利相对应的。请求权是与支配权相对应的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所享有的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与债权请求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分离的,例如,转让请求权亦即转让债权,抛弃请求权也就是免除债务。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债权请求权虽消灭,但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而仍然存在。债权与请求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①请求权不仅包括债权请求权,也包括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等; ②就债权请求权而言,它只是债权权能之一,除请求权外,债权还包括受领权等权能。

二、简答题

7. 无因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有哪些?

【答案】(1)无因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人的权利即本人应当承担的义务。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是得请求本人偿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一权利,又称为求偿请求权。

①必要费用的偿还

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的必要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二是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a. 管理人在管理中所直接支出的费用,只有为管理所必要者,管理人才有权要求偿还。

b. 管理人在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并非全部应由本人偿付。除管理人处于急迫危险的状况下以外,管理人对该损失的造成有过错时,应适当减轻本人的责任。

②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以自己的名义为管理事务负担债务时,还享有负债清偿请求权。

(2)无因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是指管理人着手管理后依法承担的义务。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原本无管理的义务,但因无因管理的成立,管理人也就承担了一定的义务。

①适当管理义务

不违反本人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适当管理,是管理人的基本义务。

a. 不违反本人的意思,是指管理人的管理与本人的意思或者本人的真实利益不相悖。本人的意思包括明示的或者可推知的意思。

b. 有利于本人的方法,是指管理人对事务管理的方式、管理的结果有利于本人,而不损害本人的利益。

c. 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②通知义务

管理人在开始管理后,应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但管理人的此项义务以能够通知和有必要通知为限。

③报告与计算义务

管理人于开始管理后应及时地将管理的有关情况报告给本人,该报告义务也应以管理人能够报告为限。

8. 简述物权变动的模式。

【答案】物权变动的模式主要包括:

(1)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原因虽多,但最重要的是民事行为。因此,基于民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历来是民法法系各国民法调整的重点。对于基于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各国民法采取不同的调整方式,学理上归纳为三种立法例:

①采意思主义立法例。该立法例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它认为物权的变动是债权合同的效果,在债权合同之外,小认为有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合同存在,而交付和登记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己。

②采形式主义立法例。又称作物权形式主义,该立法例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它认为债权合同仅发生以物权产生、变更、消灭为目的的债权和债务,而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发生,直接以登记或交付为条件,即在债权合同之外还有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合同(物权行为)。

③折中主义立法例。a. 对意思主义立法例的折中:物权变动除需债权合意之外,尚以物权公示为要件,不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此立法例以西班牙民法为代表。b. 对形式主义立法例的折中:此立法例认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不认可其无因性,此立法例以瑞士民法和奥地利民法为代表。

④我国《物权法》的体例。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因民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了当事人之间须有债权合意外,仅须另外践行登记或者交付,即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主要有: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④在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在取得法院发出的权利移转证书时,即取得物权。

9. 简述我国《物权法》对物权保护的具体方式。

【答案】(1)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保护物权实质是保护被侵犯的权利,物权保护制度就是对被侵犯的物权适用的法律规定。物权的民法保护,按是否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可以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