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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石油大学(华东)710法学基础(含民法学、刑法学)之民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名称权

【答案】名称权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及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人格权。名称权的主体,《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鉴于《民法通则》制定的时代背景,对这一规定应当作扩大解释,即名称权的主体不限于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成立的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均可作为名称权的主体。

2. 民事责任

【答案】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有以下特征:①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民事责任是应由责任人承担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③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力一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 ④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 ⑤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3. 情势变更

【答案】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发生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使订立合同的基础改变或者丧失,维持合同原来效力就会显失公平或者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客观情况。其含义包括:①情势变更是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发生的客观情况;

②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使订立合同的基础改变或者丧失;

③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④该情况发生后,如果维持合同原来效力,会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显失公平,或者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

4. 提存

【答案】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现代各国法上一般都规定有提存制度,将提存作为债的一种消灭原因。我国《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04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5. 诉讼时效之客体

【答案】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适用

范围未作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也不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包括:债权请求权; 继承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人身权请求权; 基于特殊身份而产生的请求权; 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请求权; 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请求权。

6. 侵权责任构成

【答案】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大陆法系民法上的侵权责任的形式只有损害赔偿一种,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过错四个方面。

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因责任形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15条专门规定了多元化的侵权责任方式,即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7. 合伙

【答案】合伙是指二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事业包括多种行业,可以是营利性的事务,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事务。从我国现有的法律看,合伙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实践中还有隐名合伙。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

8. 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答案】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公信原则的内容包括:①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②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卜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9. 名誉权的客体

【答案】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即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的客体,名誉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社会评价。法律保护名誉的目的,是使每个民事主体都得到与其自身实际情况相一致的社会评价,名实相符、各得其所。名誉保护的目的并非是使每个民事主体都得到良好的社会评价。如果一个人本身存在为社会道德或者法律所不齿的行为,其社会评价自然不应当良好。但是,当一个人自身行为完全符合社会道德或者法律的要求时,法律就应当保证其享有良好的名誉; 民事主体也有权得到这种名誉。

10.民事损害

【答案】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无损害即无责任。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损害成其为侵权法上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损害的可补救性; ②损害的确定性; ③损害对象的合法性。

二、案例分析题

11.乙出差在外,窗户被大风刮破。邻居甲出于好心,为其配了玻璃。

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并扼要说明理由。

(1)甲可以以哪一种或者哪几种理由向乙索要玻璃的材料费?

(2)假定玻璃在安装好后第二天又因飞来的足球再次破损,那么甲还能否向乙索要玻璃的材料费? 如果可以,依据是什么?

(3)假定甲赊账请金钢玻璃店来安装玻璃,事后金刚玻璃店能否向乙索要玻璃的材料费?

(4)假定甲赊账请金钢玻璃店来安装玻璃,事后金刚玻璃店能否向乙索要安装玻璃的手工费?

(5)假定甲声称是受了乙的委托,赊账请金刚玻璃店来安装玻璃。那么事后金刚玻璃店可否向乙索要相关的费用和报酬?

【答案】(1)甲可以无因管理之债向乙索要玻璃的材料费。具体分析如下: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务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称为本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服务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甲可以向乙索要玻璃的材料费。具体分析如下:

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因此是一种法律事实。该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故非民事法律行为。就本人债务的产生而言,系基于他人的管理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性质为事件。就管理人债权的产生而言,系基于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尽管管理行为需要管理人的管理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但由于该意思不是以设立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意思,同时也不要求必须表示出来,因而民事法律事实的性质为事实行为。

(3)事后金刚玻璃店可以向乙索要玻璃的材料费。具体分析如下:

管理人除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外,还享有负债清偿请求权。即,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以自己的名义为管理事务负担债务时,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4)事后金刚玻璃店可以向乙索要安装玻璃的手工费。具体分析如下:本人应当负责清偿的债务,仅以为事务管理所必要者为限。对于管理人所设立的不必要债务,本人不应当承担,而应由管理人自行负责清偿。安装玻璃的手工费为事务管理所必要,因此金刚玻璃店可以向乙索要安装玻璃的手工费。

(5)事后金刚玻璃店可以向乙索要相关的费用,但不能索要相关报酬。具体分析如下:

无因管理可不以管理人自己的名义为必要,也可以本人的名义。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