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617法学综合之《刑法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资格。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必要时也适用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

2. 不作为

【答案】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

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

③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3. 挪用公款罪

【答案】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下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③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4. 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

【答案】先并后减,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计算刑期时(除决定执行的是死刑、无期徒刑者外),应在两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减去己经执行的刑期,作为应当执行的刑期。

先减后并,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从前罪已经生效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后再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答: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减刑作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独立的刑罚执行制度,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改判、减轻处罚、死缓中的减刑、假释、特赦等相关制度,虽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5. 强迫劳动罪

【答案】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劳动者的休息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利;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6. 任意的共同犯罪

【答案】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规定,这种犯罪不以多数行为人实行犯罪为必要,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任意的共同犯罪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

刑法理论上研究的共同犯罪,主要是这种共同犯罪。对这种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条款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7. 追诉时效的中断

【答案】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简答题

8. 简述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答案】刑事责任的解决即处理或处置,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分别采取几种不同的方式。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受制于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司法机关在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解决方式,而不得随意创设。

(1)定罪判刑方式

定罪判刑方式是指对犯罪人在作出定罪判决的同时予以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只有人民法院在其有罪判决中才有权适用这种方式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刑事责任往往以刑罚为其法律后果和具体体现。因此,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方法也是最常见、最基本的一种解决刑事责任的方

式,这种方式使刑事责任的存在和程度通过对犯罪人适用的刑罚而得以具体化和客观化,使人容易理解和把握。

(2)定罪免刑方式

确定有罪而免除刑罚适用是解决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另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①作出定罪判决虽免除刑罚,但给予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处理。

②作出定罪判决但免除刑罚处罚,且不给予任何处分。

这种处理方式通过有罪的认定而确认了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存在,宣告了国家对行为人的刑事否定评价,确认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而应受刑罚处罚; 但是,由于其刑事责任程度比较轻微,不需要以刑罚的适用作为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来实现其刑事责任,因而免除其刑罚。不过,免除刑罚并不意味着否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存在,因为免除刑罚是建立在确定行为人存在刑事责任、具备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基础上的。

(3)消灭处理方式

刑事责任的消灭处理,是指本来行为人的行为己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和应受刑罚处罚,但是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实际阻却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因而使刑事责任归于消灭,即行为人不应再负刑事责任和不应受刑罚处罚。这也是客观上原本存在的刑事责任的一种解决和处理方式。

(4)转移处理方式

刑事责任的转移处理这种解决方式,只能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适用。这就是说,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兔权的外国人,其刑事责任问题,依法不由中国司法机关解决,而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9. 简述中国刑法中刑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答案】(1)刑事责任的含义

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2)刑事责任的特征

①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将刑事责任归结为一种负担,因为刑事责任是一种消极责任,本身具有某种负担之意。

②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实施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或者原因,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就不可能产生。“无犯罪则无刑事责任”,是现代刑法公认的原则。

③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刑事责任不是承受一般的负担,也不只是承受否定的道德评价,因为这些都说明不了刑事责任的特有性质。刑事责任是承受刑事处罚或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④刑事责仟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所以刑事责仟只有犯罪人即实施犯罪行为者才承担; 没有参与实施犯罪,即使与犯罪人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也不发生刑事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