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完善,商标已经不仅仅是一种用于商业目的纯粹商业性言论。除商标固有的指代性功能,商标的文化属性所映射出商品或服务的附加价值越发引起商标权所有人的重视,如奢侈品商标所表示消费者的经济实力,驰名商标所表示的消费者品味等,使得商标在非商业领域的使用也具有除了指代性的第二重意义。随着社会生活中商标文化的普及,有关商标权的纠纷也逐步由商家与商家的利益冲突,转变为商家与公众的冲突,关于其侵权方式,由商标的指代性混淆,逐步过渡为商标淡化。然而在我国现阶段,为了保护和促进经济的发展,立法方面更侧重于保护商标的专用权,维护商标权人利益,而对保护商业言论与公众言论自由的冲突尚无明确态度,导致公众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缺乏抗辩事由。另一方面,由于商标的构成元素不可避免的源自社会文化,这些元素可能是日常生活中人们进行思想交流和表达观点所需要的工具,如地名、通用词、音译词等,对商标权的过分保护就意味着挤压公众自由使用的文化领域范围。随着新媒体技术和互联网环境的不断发展,商标在公众非商业使用过程中的频繁使用呈现出新的特点和效果,有时甚至会间接产生商业价值,如在影视书籍、社会访谈、综艺节目等中涉及商标的滑稽模仿,因此准确界定商标权的非商业使用的范围也成为解决商标权利益纠纷的一个必要前提。
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未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商标非商业使用合理性做出明确规定,如何以商标权的社会文化属性为出发点,平衡商标权所有人的个体利益和公众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需要客观分析商标在非商业性使用中对商标社会价值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是否构成侵权,并对商标权人独占商标文化所带来的价值进行限制。研究商标的非商业使用及其对商标权的限制,能够更好地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同时,维护社会文化的自由健康发展,对我国商标权立法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明确和迫切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