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817刑事诉讼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传来证据、传闻证据
【答案】(1)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含义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地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材料。
传闻证据是指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
(2)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
①划分标准不同。传来证据是以证据的来源作为划分标准,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就属于传来证据; 传闻证据是以是否在法庭上提出、是否经过宣誓具结和交叉询问等为划分标准。_者是从不同角度对证据所作的划分。
②内涵和外延不同。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在法庭外所作的证人证言笔录、书面证言甚至非语言的行为等,都属于传闻证据,但小一定都属于我国证据法中的传来证据。
③法律适用不同。传闻证据受传闻证据规则调整,除非具各法定的例外情形,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而我国关于传来证据的分类,目的重在揭示此类证据特点,并不是重在排除传来证据的证据能力。
2. 死刑停止执行
【答案】死刑停止执行是刑事诉讼规定的执行的变更的一种。《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决:①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②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③罪犯正在怀孕。”
3. 举证责任
【答案】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其内容包括:
①公诉案件中公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刑事诉讼的过程是国家主动追究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公诉案件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公诉案件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是基于被告
人在诉讼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之考虑。
②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③被告人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不承担举证责任。
4. 刑事立案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特点是:
①立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特有的权力和职责,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立案权。
②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独立、必经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5. 拘传
【答案】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其特点主要有:
①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②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二、简答题
6.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有哪些?
【答案】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根据。
(2)刑事诉讼法典。1979年7月1日制定、1996年3月17日第一次修正、2012年3月14日第二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3)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具体分为两类: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中涉及刑事诉讼的规定;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刑事诉讼有关问题所作的专门规定。
(4)司法解释。指被授权作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刑事诉讼法所作的解释、通知、批复等。
(5)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下属各部门和其他部门就本部门业务工作中与刑事诉讼有关的问题所作的规定。
(6)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7)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的最主要渊源,缔约国忠实履行条约所确定的义务,是国际社会法律秩序得以维护的基本条件。在我国,国际条约被承认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之一。凡我国签署、批准加入了的国际公约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都应当加以遵守和施行。
7. 简述庭前审查程序并加以评述。
【答案】庭前审查程序是指法院对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在开庭前所进行的审查活动。
(1)审查后的处理情况
根据《高法解释》第117条的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
①依法受理。依法受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a.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b. 人民法院曾经对该被告人因证据不足作出过“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c. 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②补送材料。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不符合《高法解释》第116条要求,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③退回人民检察院。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对于提起公诉后改变管辖的案件,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与审判管辖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高检规则》第329条)。
④终止审理或者不予受理。包括两种情况:
a. 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b. 依照《高法解释》第17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审查的期限
《高法解释》第11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前审查的性质是以程序性审查为主,弱化实体性审查,因而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不应提审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同时也不能使用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冻结等方法调查核实证据。
(3)审查的意义
①庭前审查程序是每个公诉案件必经的程序。通过庭前审查,可以决定案件的大致去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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